四川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

四川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合理行使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建设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建设系统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组织(含建设、规划、市政、园林、房产、市容、城管等,统称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作出自由裁量行为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与《四川省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配套实施,用于规范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指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范围内,根据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性质和情节等情形,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处罚和给予多大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一)公平、公正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相同或相似的行政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二)过罚相当原则。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等,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以人为本,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四)综合裁量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不能片面考虑某一情节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第五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的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选择。(一)法律效力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二)效力相同的法律规范,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三)效力相同的法律规范,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第二章自由裁量的标准与适用第七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对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根据违法行为的涉案标的、违法事实、性质和情节等情形,划分为不予处罚、从轻情形、一般情形和从重情形的裁量档次和处罚标准。第八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14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九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四川省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依法选择从轻的处罚种类或罚款幅度:(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二)承认违法、态度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三)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危害行为较轻的;(四)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五)积极配合建设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因残疾或者下岗失业等原因,生活确实困难的人有数额较小等轻微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第十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四川省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依法选择从重的处罚种类或罚款幅度:(一)危及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的违法行为;(二)违法行为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后果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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