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6]109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建立健全我省建筑市场的管理体系,规范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从事建筑及相关活动的行为,强化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厅制定了《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二OO六年七月十七日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省建筑市场的管理体系,规范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及相关活动的行为,强化我省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检测试验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人员。其中,建设单位是指项目投资主体或者代建单位等在工程建设期间履行业主职责的单位。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系指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从事建筑及相关活动等不良行为的记录。第三条凡在本省开展建筑及相关活动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必须在本省建立诚信档案。不良行为记录是诚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行市场准入动态管理和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第二章不良行为记录的建立、公布---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四条凡在本省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都必须通过诚信档案系统数据库建立不良行为记录。第五条省外入川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在本省从事建筑及相关活动必须在四川省建设厅备案,一并通过诚信档案系统数据库建立不良行为记录。第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不良行为的调查、确认、扣分、记录、备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实施。第七条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本区域相关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报省建设厅备案。凡在本省开展建筑及相关活动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统一在网上公布。第八条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布保留时间为12个月,时间自该不良记录公布之日起计。第九条省建设厅将建立不良记录信息修正维护机制,保证信息准确。不良记录修正维护机制是指对发布的错误信息进行修正,或对已公布不良行为的单位视其整改情况,限期进行调整。经省建设厅审核认可后,可缩短其信息发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三个月。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经省建设厅审核认可后,可延长公布保留期限。第三章不良行为记录的应用第十条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按《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应予记录的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实施。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工程检测、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及注册执业(从业)人员的诚信基准值总分为100分。其不良行为记录一经公布,按每发生一次(件)扣减相关条款分值。第十二条当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发生不良行为并经确认记录后,其诚信分值随即扣减,当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满,其诚信分值自行修复。---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三条企业诚信分值大于90分时,该企业诚信档案不良行为记录栏显“绿色”;当诚信分值低于90分(含90分),该企业诚信档案不良行为记录栏显“黄色”,该企业自动被列入重点监督企业名单;当诚信分值低于75分(含75分),该企业诚信档案不良行为记录栏显“红色”,按行政许可权限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市场准入条件进行重新监督审查。第十四条当同一企业分别以多个责任主体从事建筑活动的,其不良行为记录扣分分值将累减。第十五条每年12月31日为执业(从业)人员诚信分值计算日,当执业(从业)人员的诚信分值低于90分(含90分)时,需经再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恢复执业。执业(从业)人员诚信分值低于80分(含80分)时,暂停在四川省范围内从事职业活动,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决定是否许可重新执业。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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