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2.成都市废旧沥青混合料热再生利用管理办法03

附2成都市废旧沥青混合料热再生利用管理办法(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有效地利用路面废旧沥青混合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道路、场坪、桥梁、小区道路等建设和养护工程中废旧沥青混合料收集、厂拌热再生的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废旧沥青混合料热再生利用”是指将收集的废旧沥青混合料运送至热再生沥青混合料生产企业,按照本地热再生技术标准制成符合规范质量标准的沥青混合料,再度用于道路、场坪、桥梁、小区道路等改建和大中修工程的过程。第四条热再生沥青混合料的质量必须符合《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2)、《热再生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程》(SZ-23-2002)的规定。第五条成都市废旧沥青混合料坚持以“零废弃”为管理目标,到“十二五”末,废旧沥青混合料回收率达到100%,利用率达到90%以上。第六条“成都市城市管理局”为本市旧沥青混合料热再生利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对本市旧沥青混合料热再生利用的管理。第二章废旧沥青混合料回收管理第五条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收集道路建设和养护工程中产生的旧沥青混合料,经现场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集中运至专业的沥青混合料生产企业(工程设计中规定进行现场热再生利用或其他合理利用的除外)。不得无故废弃或作基础回---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填材料,不得运往渣土消纳场。不得运往成都市以外进行处理。第六条对废旧沥青混合料按要求运送至再生企业后,沥青混凝土再生企业对废旧沥青混合料必须按照工程名称办理计量手续,领取相关收料证明,并向建设单位、管理单位和环保部门备案。第七条送于工厂热再生的旧沥青混合料应干燥、洁净,无沥青粘结的砂石料不得多于旧沥青混合料总量的5%,含泥量不得大于1%,块状尺寸不宜大于300mm。第八条废旧沥青混合料的运输必须遵守《成都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办法》和《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运输企业必须保证运输途中不遗撒,不扬尘。第九条废旧沥青混合料再生企业必须具备对废旧沥青混合料实验、分析、破碎、再生的实验手段、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和质量保证、环境保护措施,其中再生沥青拌合机不小于“3000(原生)+2000(再生)型”,再生设备具备“双烘干滚筒”及二次废气燃烧功能,具备分类堆放(三仓)旧料场地。废旧沥青混合料再生企业由市建委、市城管局、市环保局联合检查确定。未被确定企业不得从事回收利用废旧沥青混合料。第三章厂拌热再生沥青混合料生产管理第十条对已回收废旧沥青混合料应分类堆放,经过破碎、筛分后,严格按规定做好热再生沥青混合料配合比设计,经具备专业资质的试验检测结构验证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严禁质量不合格的热再生沥青混合料出厂。第十一条厂拌热再生沥青混合料生产企业应做好废旧沥青回收和废旧沥青混合料再生利用的各项统计工作,并在每季度按工程项目改建和大中修分类分别书面上报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第四章厂拌热再生沥青混合料质量管理第十二条厂拌热再生沥青混合料一般用主干道及支路的道路底、中面层,乡村道路可以用于面层使用。第十三条热再生沥青混合料的有关试验、检测器具的校准应由具备专业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承担。第十四条对已采用废旧沥青热再生混合料的工程,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委托专业试验检测机构建立完善的道路跟踪试验检测资料,分析热再生沥青混合料的相关性能指标,为今后推广运用作指导参考。第五章废旧沥青混合料利用管理第十五条涉及沥青混合料的建设单位、管理单位在拟建工程、拟修工程的工程设计中必须明确“热再生利用的方法和各面层热再生沥青混合料的规格、旧沥青混合料回收率”,废旧---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沥青混合料路面材料的剥离、收集及运输费用应列入设计概(预)算。沥青混合料的验收单位、接管单位严格检查废旧沥青混合料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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