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法(专家建议稿)郑州大学课题组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第三章农用地流转第四章宅基地流转第五章土地收益第六章争议解决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合理利用,保障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流转原则】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进行流转。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集体建设用地、农用地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行为;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流转限制】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集体利益,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土地性质。第五条【流转期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其最高年限不得超过七十年;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转租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土地的剩余使用期限。第六条【流转合同】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应当依法订立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第七条【流转登记】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本专家建议稿系郑州大学法学院沈开举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修宪后的中国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研究”(项目批号:07BFX026)。---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未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章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第八条【主管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工作。第九条【集体决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第十条【出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第十一条【流转条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二)土地权属没有争议;(三)土地权利的行使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四)共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第十二条【禁止流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流转:(一)在土地整理专项规划确定的整理项目区内未实施土地综合;(二)初次流转后,土地使用者未按流转合同约定动工建设的;(三)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流转的情形。第十三条【流转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的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第十四条【价格公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制定和公布基准地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可以参照当地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公布的基准地价确定。第十五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企业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正当补偿。第十六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第十七条【使用期限延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届满需要续期的,使用权人应当在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之日的六个月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同意后重新签订合同,并依法办理出让或者出租手续。第十八条【转让、转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或者转租。使用权人转让或者转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各项条---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件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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