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正确理解婚姻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

关于正确理解婚姻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一、解释涉及到的婚房问题?律师详细为您解读。(一)、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那么该不动产该如何处理?郭律师意见: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该这样处理。1、按夫妻双方协议处理,此协议应保护婚前协议、婚姻存续期间协议及离婚阶段的协商。2、无协议或协商不成,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对于另一方所付贷款为对产权方的债权,离婚后产权登记方应将此款返还另一方。3、对于该房屋增值的部分,可视为一方的投资,按照投资比例由产权登记方给另一方予以补偿。郭律师提醒:注意保存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的证据。特别是在恋爱、同居期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避免与同居一方混同财产,支付款应当从个人银行账号上划出,并直接汇入了指定账号。离婚时对是否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另外一方也要有相应的证据,比如平时有使用共同财产购买价值比较大的家居设施。(二)、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买的房子如何认定?郭律师意见:《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郭律师提醒:1、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2、此条可以影响到青年男女的婚姻观,特别对于女方,与其找富二代让其父母购房,不如找“潜力股”的丈夫,共同买房。3、如何用新规保护自己的权益,要注意证据的保存,其中最关键的是资金的证据,父母在出资购房前,应当尽量避免使用现金支付的方式,可以通过银行转账,从父母自己的银行账户直接划到房产原业主的指定交易账户上。还要注意保存刷卡记录、支付凭证等单据。房产过户时,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4、当然该条也存在了漏洞:可能给恶意规避法律的有心人提供便利。譬如,男方婚后与女方感情不和,预料到要离婚,就可能隐瞒女方将财产转移给父母,然后让父母出资买房再回赠给他,最终将夫妻共同财产变成男方的个人财产。(三)夫妻共有的房屋,一方瞒着另一方卖了,另一方如何维权?郭律师意见: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的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一方的利益如何得到保证呢?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该损失的范围,本律师认为,应包括共有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四)、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赠与对方的房子,如何认定?郭律师意见: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而此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就是说,除了特殊情况以外,一般人的房屋赠与都必须要到房屋变更登记以后才能生效,如果没有变动,赠与方是有权撤销赠与的。(五)夫妻双方婚后给子女买的房产,离婚时归谁?郭律师意见:依据婚姻法、合同法、物权法及《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明确表示将房子赠予孩子,且房屋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房子的产权人就是孩子,那么房产就是孩子的财产,父母离婚时孩子名下的房屋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虽然父母离婚时无权处分该房产,但父母离婚后,父母中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与孩子共同生活在孩子名下的房屋中。(六)婚后一方用夫妻共有财产为“小三”买房,如何认定,如何维权?郭律师意见: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婚姻中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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