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森林防灾处罚管理规定3篇

市区森林防灾处罚管理规定3篇市区森林防灾处罚管理规定第1篇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工作长效机制,巩固提升绿色建设成效,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市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本区内的一切森林、林木、林地火灾(以下简称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以下简称森林防火)工作,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林区各单位要在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实行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规定,履行森林防火职责,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第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确需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第六条在森林高火险期内,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第七条区人民政府组织林业、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农业、卫生、教育体育、气象、电信、广电等有关部门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林业局。区防火办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全区森林防火日常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国有林场都应设立相应的森林防火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第八条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本规定和有关法规的实施;(二)负责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三)负责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四)负责培训森林防火专业队、半专业队和义务扑火队人员的扑火技能和安全常识;(五)负责维护、管理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六)负责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案,及时科学指挥扑救森林火灾;(七)负责管理野外用火,制止违章用火行为;---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八)协助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九)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第九条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建立森林专业消防队,并配备扑火机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相应建立扑火队伍,根据森林分布情况,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制定森林防火公约,开展争创无森林火灾单位等活动。第十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制度,随时处置火灾事故。对擅离职守和脱岗的值班人员,发现一次予以警告,责令写出检查,并扣发奖金补贴。连续发现两次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带班领导发现一次责令写出检查,并通报批评,连续发现两次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第十一条建立火情报告制度和归口管理制度,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及时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火灾发生后,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第十二条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在指挥扑火的同时,应当将森林火灾情况上报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对下列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一)区界附近的森林火灾;(二)受害森林面积在2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三)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四)起火1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五)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六)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七)镇行政交界区危险较大的森林火灾;(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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