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工业产品电耗定额限额管理规定

甘肃省工业产品电耗定额限额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工业企业用电行为,推动全省工业节约用电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实行两部制电价的工业用电企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电耗定额是指在特定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或完成单位工作量所合理消耗电能的标准量。电耗限额是对生产单位产品或完成单位工作量所消耗电能量的限定,是全省生产同一种工业单位产品或完成同一种工业产品单位工作量所消耗电能的最高定额。电耗定额和限额管理是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不断推动工业企业节电降耗的重要措施。第四条省经济委员会(省节能和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工业企业产品电耗定额和限额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全省电耗定额和限额的管理及节电降耗的标准、规章和政策措施,组织进行电耗定额和限额审定及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管理对超定额和限额工业用电企业的行政处罚工作,负责节电技术和产品的推广工作,指导和监督各地工业产品电耗定额和限额的管理工作。省节能监察中心参与电耗定额和限额审定及执行情况的日常监察,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省电力行业协会协助主管部门进行电耗定额和限额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技术工作。省工业行业协会应当协助主管部门做好本行业电耗定额和限额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各市(州)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节能和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地区工业企业产品电耗定额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市(州)电力行业协会协助进行相关日常管理和业务技术工作。第六条电耗定额及重点用电行业主要产品电耗限额由省经济委员会及市(州)经济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审定。第七条年用电量1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工业用电企业电耗定额由省经济委员会组织审定;年用电量1000万千瓦时以下的工业用电企业电耗定额由各市(州)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定。第八条各市(州)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本地区电耗定额按要求报省经济委员会审批后,由省经济委员会下达执行。第九条电耗定额和限额审定应当遵循合法、科学、合理、节约的原则。第十条电耗定额应当根据企业用电的真实情况,依照国家《产品电耗定额制定和管理导则》(GB5623-85)及其它有关业务技术规范计算核定。重点用电行业主要产品电耗限额在审定产品电耗定额的基础上结合本行业用电实际确定。在电耗定额和限额的审定过程中,必要时可由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对所审定的企业进行电能平衡测试,测试报告可做为审定依据之一。---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一条电耗定额每两年审定一次。第十二条经依法审定的电耗定额和限额,是工业用电企业编制年用电计划及向电网经营企业申请供应电力、电量和有关部门检查企业合理用电、计算节电量、确定用电指标的依据。第十三条工业用电企业应当按有关要求配合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对本企业电耗定额的审定工作,并执行主管部门下达的电耗定额和限额。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将定期检查工业用电企业执行电耗定额和限额的情况。第十四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内的工业用电企业,应当根据节电降耗的需要做好本企业电耗定额的编制工作,制定产品电耗的工序定额或工艺定额(统称单项定额)、车间定额和全厂综合定额(统称综合定额)。第十五条工业用电企业的法人代表是本企业电耗定额和限额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企业内部还应当确定此项工作的主管领导,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有专职人员负责电耗定额管理工作的具体业务。第十六条工业用电企业应当加强电能计量管理,配备并完善本企业产品单耗核算的电能计量装置,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做好电耗定额的考核、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第十七条工业用电企业新建、扩建和进行技术改造的生产设备,在正式投入生产后可允许有三个月的试生产期,试生产期间该设备的产品单耗不纳入考核范围,从第四个月起纳入考核范围。第十八条工业用电企业不得选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电工艺设备,对在用的高耗电工艺设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改造、更新、淘汰。第十九条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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