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附件四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陕建发[2006]107号各设区市建委、建设规划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6]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一、资质证书适用对象、分类、各级职责(一)凡企业注册地在我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业务。(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分为专项类检测资质和见证取样类检测资质。专项类检测资质分以下各项: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建筑智能工程检测、建筑安装工程功能性检测、民用建筑节能检测、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市政道路工程检测、市政桥梁、轨道交通工程结构现场检测、既有建筑物结构安全可靠性综合检测、评估、鉴定。见证取样类检测资质分以下各项:房屋建筑土建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进场见证取样检测、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原材料、构配件进场见证取样检测、市政工程原材料、构配件进场见证取样检测。各项检测业务内容见附件一。(三)省建设厅按照行政许可事项统一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管,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检测机构的检测活动实施监管。二、资质申请(四)检测机构符合资质标准条件,可以申请相应的检测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见附件二。(五)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可以申请专项类检测资质或见证取样类检测资质中的一项,也可以申请多项,申请多项资质的,其条件应分别满足所申请各项标准的要求。(六)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向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初审后按规定的时间统一报省建设厅审批。(七)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括号里为具体要求):本文: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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