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就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就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鄂人社发〔2010〕69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0〕69号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监察局:为加强我省为加强我省就业培训管理,规范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现将《湖北省就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监察厅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湖北省就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就业培训管理,规范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完善培训补贴办法,充分发挥培训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和《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09〕70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培训主要是指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组织实施的面向全体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以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为目的的实用技能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第三条可享受政府就业培训补贴的对象包括:(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包括用人单位吸纳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三)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四)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五)登记求职的高校毕业生;(六)残疾人;(七)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八)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人员。第四条已参加政府其它部门组织培训的劳动者重新参加就业培训可享受培训补贴。符合享受政府就业培训补贴的对象一年只能享受一次。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就业培训资金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挤占、挪用。第二章定点培训机构认定与管理第六条就业培训实行定点管理,各类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就业训练中心和其他社会培训机构,均可申报作为就业培训定点机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七条申报定点培训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人社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二)有属于本单位所有的开展就业培训的固定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租用其它单位场所的应有不少于2年以上的租用合同,有相应的实训设施设备,年培训规模500人以上。(三)有稳定的师资队伍,其中本机构专职教师人数应不少于60%,外聘教师不超过40%;教师应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证明及其它资格。(四)遵守国家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热心开展城乡劳动者就业培训,有与培训相适应的就业渠道。(五)教学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六)近三年无重大违纪违规被处罚记录。第八条申报定点培训机构必须提交以下资料:(一)书面申请报告,并附《湖北省就业培训定点机构申请表》(见附件1);(二)培训机构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四)设立的培训专业及培训时间、收费标准;(五)教师、专家名单及教师资格证或聘书等相关证明复印件;(六)教学管理制度及教学大纲和选用的教材名称;(七)教学及实训场地自有或租约凭证;(八)《诚信办学承诺书》(见附件2)。第九条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由当地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认定工作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相关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对认定过程予以监督,各地纪检监察机关适时开展监督检查。第十条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按以下程序实施:(一)申报单位向县(市、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人社部门对申报单位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核查,会同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出具意见,审核签章后将相关资料报送市(州)人社部门、财政部门。(二)市(州)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对各县(市、区)上报的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出具意见,将符合条件的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报单位的名称、地点、培训专业(工种)培训期限、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公示7天无异议的,由市(州)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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