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XX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版五篇

XX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方法(XX年最新版)[五篇范文]【发布单位】XX市【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1-12-01【生效日期】2001-12-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XX市XX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方法。第三条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建设工程实施和旧区改造,有利于生态环境改善和保护文物古迹,并遵循公开、公平、等价有偿的原那么。第四条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方法以下用语的含义: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撤除房屋的所有人;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非居住房屋,是指在有关单位发布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前,具有完备合法手续且实际作为非住宅使用的房屋。第五条第五条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建设部门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管理房屋拆迁日常事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条例?和本方法的实施工作。区人民政府和方案、土地、房管、工商、物价、规划、公安、税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第六条市、市〔县〕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拆迁范围内不得进行以下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以及分列房屋租赁户名。第七条第七条建设单位可以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市〔县〕房管、土地等部门申请暂停办理第六条〔二〕、---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三〕项规定的事项。因重大市政建设工程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可以持建设工程批准文件向市、市〔县〕规划、房管、土地等部门申请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期限不超过一年。有关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后,应当在拟拆迁范围内以公告形式公布有关暂停办理的事项及期限。第八条第八条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内,建设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暂停办理期限顺延至拆迁期限届满日;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届满时,建设单位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暂停措施自行解除。第九条第九条需要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建设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条第十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工程批准文件;〔二〕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方案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少于拆迁补偿安置款总额50%的资金存款证明;〔六〕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的安置用房证明。建设单位应当在拆迁方案中明确存款金额与安置房价值之和缺乏补偿安置资金总额局部的分期到位时间。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建设部门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形式,在本地主要报纸上予以公布。规模较小的房屋拆迁,可以在拆迁范围内以及附近地区张贴房屋拆迁公告。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建设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拆迁人应当自房屋拆迁公揭发布之日起2022日内,向被拆迁人发送拆迁通知书,并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拆迁人不得擅自调整拆迁范围或者延长拆迁期限。拆迁范围确需调整的,拆迁人应当重新办理拆迁许可证;拆迁期限确需延长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建设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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