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促进历史建筑合理利用实施办法

广州市促进历史建筑合理利用实施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与传承,促进历史建筑合理利用,推动广州实现老城市新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历史建筑。第三条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应当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惠民利民、社会参与、鼓励创新的原则。第四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历史建筑的保护规划、历史建筑修缮利用涉及的规划许可等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历史建筑的结构安全、使用和修缮维护的监督管理、制定年度修缮计划、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市公安、消防、市场监管、城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环保生态环境、文化文化广电旅游、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做好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的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办公室遵照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专门机构,配备专人,负责出具场地使用证明、日常巡查和历史文化保护利用展示、宣传、科普等,每年对保护利用工作进行体检评估,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第五条历史建筑应当在符合其核心历史文化价值的前提下开展多功能使用。鼓励设立博物馆、纪念馆、社区图书馆、民俗文化体验馆等,鼓励引入众创空间、商务办公、文化创意、科技孵化、特色餐饮(木结构、砖木结构房屋涉及明火餐饮的除外)、民宿客栈等。历史建筑用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岭南民间工艺传承、中华老字号、实体书店、众创空间、科技孵化等合理---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利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完善“阳光租房”信息平台建设,增设历史建筑房源查询功能,主动发布国有历史建筑房源信息。非国有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或权属人可以在该平台发布租赁信息。第七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历史建筑修缮队伍建设,鼓励行业协会遴选和推荐历史建筑修缮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匠,并对设计、施工单位的守信和失信行为,按照国家、省和《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的要求,纳入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分别给予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第八条国有历史建筑可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进行合理利用,采用出租方式的,按规定实行公开招租,租赁期限可放宽至20年。从事公益类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可予免租金使用;从事非公益类的,租金标准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最新公布的房屋租金参考价(或有资质社会评估机构出具的市场评估价)作为公开招租底价。对于特殊情况不适宜公开招租的,经市政府批准可直接协议出租。非公益类中从事科创、文创、非遗、老字号、传统工艺或传统制造业展示以及市政府鼓励的其他业态,给予一年的免租期,第二年开始租金减半收取。---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九条国有历史建筑市场化运作获得的收益,主要用于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和日常维护,以及用于改善周边公共环境、建设配套市政设施等非营利性用途。第十条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可依法合理利用历史建筑,并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提供保护、修缮、利用等方面信息和技术指导。非国有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按照我市历史建筑修缮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以及技术规范、质量标准、修缮图则、修缮设计、施工方案、年度修缮计划等要求完成修缮后,可以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申请修缮资金补助。第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可引入相关企业以收购、产权置换等方式对非国有历史建筑进行合理利用。非国有历史建筑所有权人确因困难无法履行保护责任的,市、区人民政府可对非国有历史建筑采取收购、产权置换等方式予以保护。第十二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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