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关于修改〈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2年5月14日市政府第14届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陈建华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关于修改《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市政府第14届15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第四十三条修改为“……。上述悬挂、支立物的所有人未能及时拆除、迁移的,危险房屋的安全责任人可以申请由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迁移。”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2008年1月2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7〕第6号公布,根据2010年2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7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城市市区(包括建制镇的建成区)的房屋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包括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危险房屋治理、房屋应急抢险以及白蚁预防和灭治管理。房屋消防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安全以及住宅室内装修等安全管理依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确保安全的原则。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分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区分局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白蚁防治等事业单位,负责房屋安全管理的具体事务。建设、规划、财政、工商、林业和园林、文化、环保、城市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消防、电力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协同实施本规定。---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五条建设、国土房管、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受理对擅自拆改房屋违法行为的投诉,并依职责查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擅自拆改房屋的装饰装修企业的查处工作,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协助。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拆改房屋违反房屋安全管理行为的查处工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拆改房屋违反规划管理行为的查处工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拆改房屋构成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房屋安全管理中抗拒、阻碍房屋安全管理行政执法案件的侦查和处理,配合国土房管部门做好房屋安全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的领导和督促,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房屋应急抢险预案,建立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机构,组织指挥房屋应急抢险。第七条政府应当发挥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等行业组织在房屋安全管理中的作用,鼓励和支持行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协助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区分局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行业自律和监督。第八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应当定期组织全市的房屋安全普查,建立房屋安全动态信息管理系统。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房屋安全普查、代为鉴定、危险房屋抢修代管、应急抢险等房屋安全管理专项经费。房屋安全管理专项经费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区分局纳入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第二章房屋安全责任第十条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的,代管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租赁房屋另有约定的除外。城市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拆迁工作完毕期间的房屋安全责任,适用《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的安全责任,《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房屋安全责任人对房屋建筑结构及其附属设施使用安全负责。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规范要求安装防盗网、空调支架等附属设施,保证房屋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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