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教育局财务管理规定

XX区教育局财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局机关、局属各事业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预算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国家财经法规和有关财务制度,结合我局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办、局属各事业单位。第三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第四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部门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部门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财务管理实行局长负责制,局所有财务活动在局长的领导下,由局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坚持局长一支笔审批制度。第六条实行“集中记账,分单位核算”的办法进行会计核算。---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各单位报账员在各单位负责人和局长的领导下,管理单位的财务活动,统一在教育核算中心报账。第七条会计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等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八条部门预算是指教育局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第九条部门预算以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为基本编制单位。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第十条收入预算,应当考虑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积极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支出预算,应当根据开展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分轻重缓急,按照政府支出分类科目分项测算编制。---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一条部门预算由各单位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无预算不动支,有预算不超支。第十三条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者事业计划当报教育局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第十四条部门决算是指各单位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教育局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第四章收入管理第十七条收入是指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产处置收益、接受的捐赠等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第十八条收入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各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的,各单位应(二)事业收入,即指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产处置收益、接受的捐赠等收入。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返回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四)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第二十条各单位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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