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企[2008]23号各市州财政局、经委,有关企业:为实现全省“十一五”期间单位GDP能耗降低20%的约束性指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371号)以及省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07]29号)精神,省政府将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奖励金额按项目技术改造完成后实际取得的节能量和规定的标准确定。同时,要明确企业的节能主体地位,落实责任,加强考核和监督。为此,我们制定了《湖南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湖南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OO八年五月七日附件:湖南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371号)以及省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07]29号),“十一五”期间,省政府将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以下简称节能资金)。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为了保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实际节能效果,节能资金采取奖励方式,实行资金量与节能量挂钩,对完成节能量目标的项目承担企业给予奖励。第三条节能量核定采取企业报告,第三方审核,政府确认的方式。企业提交改造前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及计量检测方法,由政府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第三方机构对出具的节能量审计报告负责。第四条节能资金奖励实行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节能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奖励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资金。第二章奖励对象和方式第六条财政奖励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国家《“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发改环资[2006]1457号)中确定的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和能量系统优化等项目。---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七条财政奖励资金主要是对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支持,奖励金额按项目实际节能量与规定的奖励标准确定。第三章奖励条件第八条申请资金奖励的项目必须符合下述条件:(一)经省经委审批、核准或备案;(二)属于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三)年节能量原则上在5千吨标准煤以上、1万吨标准煤以下(对年节能量在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申报国家财政奖励资金);(四)项目承担企业必须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第四章奖励标准第九条年节能量在5千吨标准煤以上、1万吨标准煤以下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按50元/吨标准煤奖励。第十条节能量是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直接产生的,并且能够核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量确定的原则和方法见附件二。第五章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由企业提出节能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并经法人代表签字,具体要求见附件一。第十二条按属地化申报原则,企业将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一式3份)报所在地市州经委和财政局。市州经委会同财政局对企业节能资金申请报告进行严格初审、确定、汇总后,于每年4月底和8月底前分别报省经委和省财政厅。省属企业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直接报省经委和省财政厅。第十三条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市州上报的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省经委根据奖励标准确定项目奖励额度,会同省财政厅下达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计划。第十四条省财政厅根据下达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计划,按照奖励金额的60%下达预算,并抄送省经委。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承担企业。第十五条市州经委会同财政局采取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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