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网络化妆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网络化妆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广东省网络化妆品经营行为,加强网络化妆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化妆品安全,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广东省内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网站进行交易的化妆品经营者(包括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下简称网络化妆品经营者)的化妆品经营或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职责分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本省网络化妆品经营监督管理的相关制度,并负责监督、指导本省网络化妆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事权划分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网络化妆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从业原则)网络化妆品经营者、第三方平台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化妆品安全主体责任,对网络化妆品---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第五条(社会共治)鼓励网络化妆品经营者、第三方平台和利益相关方依法成立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公约,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鼓励网络化妆品经营者、第三方平台和行业组织开展化妆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化妆品安全标准和化妆品安全知识的普及工作。第六条(投诉举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可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网络化妆品安全违法行为,对网络化妆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章网络化妆品经营者的义务第七条(经营者主体登记)从事网络化妆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化妆品经营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八条(经营者信息公示)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网络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第九条(产品注册备案)网络化妆品经营者经营的化妆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批准文号或备案电子凭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当取得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批准文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当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电子凭证。第十条(注册备案标识)网络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的化妆品产品介绍的主页面醒目位置标明产品批准文号或产品备案电子凭证登载的信息或者建立其电子链接标识。第十一条(交易信息保存)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网络化妆品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化妆品交易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第十二条(禁止销售)网络化妆品经营者禁止销售以下化妆品:---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明文件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二)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三)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国产、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及未经备案登记的国产、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五)进口化妆品没有检验检疫证明的产品;(六)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第十三条(贮存及配送)网络化妆品经营者应按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上载明的销售、贮存条件进行贮存;并采取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运输、配送措施,或委托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运输、配送。第十四条(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网络化妆品经营者应当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和台账管理制度。---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五条(产品召回及不良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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