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拉萨市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拉萨市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商品房销售的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下同)销售活动的单位,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开发经营单位)将建造的居住或非居住房屋销售(含预售,下同)给承购人的交易行为。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开发经营单位将正在建造中的居住或非居住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并向承购人收取定金或房价款的交易行为。第四条拉萨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是本市商品房销售经营主管部门,拉萨市房产管理局具体负责本市市区商品房销售经营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县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及各县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第五条开发经营单位销售商品房,应按规定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领取《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商品房销售。第六条开发经营单位预售商品房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二)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预售的商品房设计图纸须与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相符;(三)按提出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已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第七条开发经营单位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须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一)本办法第六条(一)至(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二)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三)工程施工合同;(四)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五)商品房预售方案。房地产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八条开发经营单位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须按规定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第九条开发经营单位销售已竣工商品房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固定资产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二)所销售商品房建设工程已竣工,并经验收合格;(三)已落实物业管理措施;(四)所售商品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已基本完成;(五)已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第十条开发经营单位申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须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供第九条(一)至(四)项规定的证明文件。---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一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应向商品房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开发经营单位出具的委托销售代理书。第十二条开发经营单位销售商品房,须与承购人签订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违约责任等内容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经济适用住房应按规定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并优先出售给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第十三条商品房的销售价格,由物价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经济适用住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第十四条开发经营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第十五条开发经营单位及其委托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电视、报刊等媒体做商品房销售广告,须向广告经营单位出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广告经营资格许可证》;未出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广告经营资格许可证》的,广告经营单位不得为其制作和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商品房销售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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