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按照《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对汽车金融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机构设立第三条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的申请包括筹建申请和开业申请。公司拟设地银监局(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是公司设立申请的审核机关,银监会是公司设立申请的审批机关。第四条银监局对汽车金融公司筹建和开业申请资料实行签收制度。第五条符合《办法》第五条的申请人应向银监局提交汽车金融公司筹建申请表及《办法》第九条要求的资料。第六条银监局在签收到筹建申请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完整性审查。如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形式,银监局将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并由申请人补充申请资料;对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形式的,银监局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银监局在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自动受理。第七条银监局负责对筹建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并上报银监会。银监局应在受理申请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银监会负责对筹建申请进行审批,应在银监局受理筹建申请后6个月内对已受理的筹建申请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第八条银监会作出不批准筹建决定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自不批准筹建批复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人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第九条获得筹建许可的申请人申请延长筹建期限的,应向银监局提交延期申请表和延期申请报告,说明延期原因。延期申请经银监局审核同意后报银监会核准。延期只限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条拟设公司筹建工作结束后,申请人应向银监局提交开业申请表及《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的资料。第十一条银监局负责受理和审核开业申请资料。有关受理和审核程序与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相同。银监会应在银监局受理开业申请后3个月内对已受理的开业申请作出是否核准的书面决定。第十二条银监会负责核准汽车金融公司的开业申请及业务范围。对外国独资汽车金融公司和中外合资汽车金融公司,由银监会负责颁发《金融许可证》;对中资汽车金融公司,由银监局负责颁发《金融许可证》。汽车金融公司金融许可证管理应执行《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第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的委托,由银监会向被批准开业的外国独资、中外合资汽车金融公司代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被批准设立的外国独资、中外合资汽车金融公司收到批准开业文件后,到银监会办理相关手续,并凭银监会批准文件、金融许可证和上述批准证书办理企业注册登记。银监会在代发当日将批准证书存根送商务部。第十四条汽车金融公司章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机构性质、注册资本金、业务范围、组织形式、经营管理和中止、清算等事项。第十五条汽车金融公司从业人员中应有60%以上从事过金融业务工作或属于大中专院校金融专业毕业生。拟设公司开业申请资料应包括从事过金融业务工作及大中专院校金融专业毕业生占从业人员的比例。第十六条申请人提交的筹建申请、开业申请等资料,均需一式三份,以中文书写为准。第三章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第十七条汽车金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包括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内审或稽核部门经理,以及与上述职位名称不同但所承担职责相同的管理人员。第十八条汽车金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熟悉并遵守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二)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汽车金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一)有犯罪记录或因违法而受到重大处罚的。(二)过去五年内因重大工作失误给所任职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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