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

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那么〉的抉择》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市人民政府抉择对《天津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那么》(199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十条第(一)项修改为:“原地或就近安置的按原房居住面积确定安置房型,按原房使用面积计算住房改善费。对安置新住房自然增加的使用面积片面,由被去除房屋使用人按建安工程造价的25%交纳住房改善费。”二、将第四十四条其次款修改为:“原房居住面积乘以系数得出的使用面积小于原房实际使用面积的,按原房实际使用面积计算。原房居住面积乘以系数得出的使用面积超过原房实际使用面积的,按原房居住面积乘以系数得出的使用面积计算。”三、将第六十一条修改为:“对违反本细那么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中断拆迁、收回或注销证书。对经营性活动并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许可证或未按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拆迁的;(二)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擅自承揽拆迁---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业务的;(三)嘱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的;(四)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扩大或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四、将第六十二条修改为:“拆迁人无正值理由超过规定拆迁期限或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对超过拆迁期限或延长过渡期限6个月以上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五、将第六十九条删除。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六、将第七十条修改为:“本细那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抉择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那么》根据本抉择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天津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那么(1994年8月1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2月22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那么〉的抉择》修订发布)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创办的顺遂举行,养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处境,制定本细那么。其次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创办需要去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并对被拆迁人举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细那么。第三条本细那么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创办单位或者个人。本细那么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去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全体人(包---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去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务必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旧区改建。第五条拆迁人务必依照本细那么规定,对被拆迁人赋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务必从城市创办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六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模范性文件;(二)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制定模范性文件;(三)负责全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制发和管理工作;(四)对房屋拆迁单位举行资质审查,颁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五)对房屋拆迁活动举行检查、指导和监视;(六)对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举行业务培训和考核;(七)负责全市房屋拆迁有关数据的统计工作;(八)处置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行为。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是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办事机构,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概括管理工作第七条区、县人民政府授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是本区、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区、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领导。区、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设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作为其办事机构。区、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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