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沈阳市物业管理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文件】

沈阳市物业管理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物业管理档案工作,充分发挥物业管理档案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作用,更好地为物业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辽宁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一级和二级资质标准的物业管理企业;国家三级及以下资质标准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参照此《办法》执行。第三条物业管理档案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在其职能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第四条物业管理档案管理是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物业管理企业应对物业管理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实现物业管理档案的有效利用。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设立或确定相应的档案管理机构,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档案工作,配备适应档案管理需要的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档案装具设备,设置符合防火、防盗、防光、防尘、防潮湿、防高温、防有害生物等保管要求的档案库房。第六条物业管理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应当参加档案专业知识培训,并取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档案管理岗位资格证书。第七条物业管理文件材料归档范围见附件。第八条物业管理档案归档要求(一)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准确地反映物业管理各项工作的真实情况,符合其形成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有机联系,并做到齐全完整。(二)归档文件应做到字迹清楚,图表清晰,签署印章完备,以原件为主。(三)归档文件材料整理完毕向档案部门移交时,应办理移交手续。第九条物业管理档案归档时间(一)各项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在形成的第二年六月底之前整理归档。(二)物业产权人(业主)档案应随物业产权人的变化随时整理归档。(三)基本建设工程方面的文件材料,开发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内,应向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移交,待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应在10日内向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经物业管理委员会同意,向其招标选定的物业管理企业移交。---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四)设备仪器及维修等方面的文字材料,在维修任务完成后进行整理归档。(五)会计材料由财会部门保管一年后整理归档。(六)音像材料在摄录完毕后整理归档。(七)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文件材料,应随工作完成情况随时整理归档。第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应从实际出发,根据本单位物业管理特点,结合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物业管理档案分类方案和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档案的整理、编目、鉴定、统计工作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档案标准和规定执行。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档案装具应采用统一的标准档案装具。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应积极开展档案利用工作,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努力提高物业管理档案的科学化、现代化管理水平,更好地为物业管理服务。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档案咨询服务中介组织申请档案咨询、论证或委托代为整理档案。第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撤销或变动时,物业管理档案要妥善保管,经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同意,向新选定的物业管理企业移交,并办理移交手续。如暂无新选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可由物业产权人委员会暂时封存,或由专业主管部门指定暂存单位保管。第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的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私自涂改、伪造、损毁物业管理档案,不得将物业管理档案据为己有。对违反规定,造成损失和影响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据《档案法》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沈阳市档案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二00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起施行。附件:物业管理文件材料归档范围综合管理形成的文件材料(一)上级机关及主管部门下发的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二)本企业及其内部职能部门在活动中形成的年度计划、总结和有关专题报告。(三)本企业形成的各项管理工作标准。(四)有关本企业机构设置、更改名称、启用印章、人员编制、组织机构设置方面文件材料。(五)有关本企业人员录用、转正、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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