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城市地下空间管理规定

《福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促进商业、办公等建设项目按规划要求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本规定所称的地下空间,是指福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法律、法规涉及的国防、人民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地下空间利用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综合开发、保护资源、市政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兼顾防空防灾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战备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市城乡规划局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利用专项规划,专项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五条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应当充分考虑相邻空间的发展需要,避免相互妨碍、危害。第六条用于国防、人民防空专用设施、防灾、城市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地下空间,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可以依法采用划拨的方式。独立开发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交通建设项目及附着地下交通建设项目开发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协议方式一并出让给已经取得地下交通建设项目的使用权人。---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七条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规划主管部门制订每宗地下空间的规划设计条件并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土地部门组织实施。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括拟出让地下空间的详细位置、水平投影坐标和竖向高程、水平投影最大面积、用途、交通组织、防空要求等。第八条附着地表建筑或者地下交通建设项目进行的地下工程建设,其相关规划、建设、消防安全审批应当随地表建筑或者地下交通建设项目一并审批。第九条地下空间不得建设住宅、敬老院、托幼园所、学校、医院病房等项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筑面积单列,不计入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第十一条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城市纯住宅用地、办公用地、商住用地的地下空间应作为停车场(库)及配电间等配套用房,不得作为商业用途。商业办公等综合用地的地下空间原则上不作为商业功能,确需作为商业功能的需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纯商业用地、经市政府批准的商业办公用地地下一层可用于商业、办公、娱乐、经营性停车场(库)等用途,其它层地下空间作为停车场(库)等配套设施。第十二条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作为商场的,应进行统一管理,集中式经营,不得分割为小开间店面出售。城市规划及土地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三条独立开发的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参照地表建设工程验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附着地表建筑进行的地下空间建设工程随地表建筑一并竣工验收。---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四条凡通过有偿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根据地下建设所在地块相对应用途的基准地价折算为楼面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出让金:(一)地下一层,用途为商业、办公、娱乐等的,按50%收取;(二)地下二层、三层,用途为经营性停车场(库)的,分别按20%、10%收取;(三)地下空间作为停车场(库)以及配电间等配套用房的,可不收费;(四)国防、人防、防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可不收费。第十五条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登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并注明“地下空间”:(一)与地表建(构)筑物、附着物连为一体的地下的建(构)筑物、附着物,其土地权利确定为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时与地表建(构)筑物、附着物共同登记;(二)不能与地表建筑物连为一体,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的建(构)筑物、附着物,其土地权利确定为地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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