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XX县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一、为了规范我县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和管理,有效保护地理标志产品,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和《XX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只限于本辖区内,经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部门批准使用的生产经营者。三、凡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经营者,均可向xx县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保护办)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关生产许可;(二)属于本辖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生产经营者;(三)生产经营的产品具有地理标志产品的品质和感官质量,符合XX省地方标准要求;(四)生产环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四、生产经营者需要使用专用标志的,应当向县保护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二)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经营者制定的该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三)所在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该产品产自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内的证明;(四)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近期检验报告;(五)企业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材料;(六)产品生产经营者简介。五、县保护办对上述材料进行初审,经审查合格的报省质监局转交国家质检总局;经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并公告后,生产经营者即可在该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六、生产经营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的专用标志进行销售时,必须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专用标志。七、凡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使用专用标志产品的溯源性。八、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包装物,须经县保护办审核备案后方可印刷单位定量印刷制作。九、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属于质量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经营者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责任。十、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依照标准、管理规范和保护措施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保证其产品质量。H、对分散于农户中种植、养殖、加工的地理标志产品,有关行业协会以及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地理标志产品标准、管理规范和保护措施中的其他要求,进行生产指导和技术服务。十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在县保护办的统一监督管理下,统一加施。十三、县保护办应当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辅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严格按照标准和管理规范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十四、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县保护办应当督促生产经营者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逾期不改的,由县保护办报国家质检总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十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县保护办检举。---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县保护办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子以奖励。十六、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场监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进行处罚。(-)伪造、冒用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或者专用标志的。(二)使用与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相近的标识或者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的。(三)擅自印刷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或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包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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