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养犬管理办法

亳州市养犬管理办法(2022年1月20日亳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免疫、登记、饲养、收容、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养犬人自律、政府监管、基层及社会组织参与和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和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将养犬管理作为创建文明城市和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县(区)人民政府和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由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联合执法机制,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养犬行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第五条公安机关是本市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养犬登记和犬牌发放。依法查处饲养犬只干扰他人生活、放任犬只恐吓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犬只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不即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对其饲养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养犬人一年之内违反本办法规定三次以上,三年内对其不予办理养犬登记或延续手续。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己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养犬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一)为不符合条件的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等手续的;(二)对符合条件的养犬人,不予办理或者拖延办理养犬登记等手续的;(三)对执行职务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接到的举报、投诉,未依法处理或者相互推诿的;(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他人等违法行为;组织捕杀狂犬;查处违规饲养禁养犬只行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饲养犬只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狂犬病的疫苗免疫监测,做好犬只诊疗机构的审查许可工作及犬类免疫证发放的监管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及时劝阻、制止违法违规养犬行为,并将有---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关情况向养犬主管部门报告。第七条本市各级媒体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狂犬病防治的宣传活动。第八条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违法违规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或者举报。公安、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第十条本市养管理按照一般管理区和重点管理区实行分区管理。主城区重点管理区范围设置为北外环以南、古井大道以东、亳芜大道以北、木兰大道以西形成的合围区域,木兰大道北段不通的路段以京九铁路为界。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涡阳县、蒙城县、利辛县重点管理区由各县人民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前款规定的重点管理区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第二章犬只免疫与登记第条一般管理区内,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第十二条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不得超过两只(三个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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