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 山东省纤维检验局

关于规范落实《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工作的通知国认实函[2006]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全国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会议精神,依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行政许可监管工作的安排,国家认监委就贯彻落实《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资质认定的形式和对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资质认定的形式包括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经确定的具体行政审批形式有四项:1.实验室计量认证;2.检查机构审查认可;3.监督检验机构授权;4.监督检验机构验收。计量认证的对象是:依法设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测和校准实验室。生产企业所属检测机构和生产企业投资设立的检测和校准实验室不属于计量认证的对象。由流通、储运、工程建设、科研教育等单位建立的检测和校准实验室可以进行计量认证。监督检验机构授权验收的对象是:质检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置和授权的具有监督检验职能的质检机构。这些机构应符合国家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规划要求。检查机构审查认可的对象是:从事与认证有关的设计、产品、服务、过程或者生产加工场所的核查、并确定其符合规定要求的技术机构。目前,该项资质认定工作暂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受理,待条件成熟时分国家和地方两级受理。二、关于行政许可的要求根据行政许可的要求,所有行政审批项目,实行项目名称、审批依据、申请条件、受理单位、审批程序、审批期限、收费标准和审批结果均公开的程序。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需要公开的材料如下:(一)项目名称。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其中,包括以下四个子项目:实验室计量认证、检查机构审查认可、监督检验机构授权和监督检验机构验收。(二)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三)申请条件。实验室计量认证:申请书、法律地位证明、技术能力证明(场所、设施、人员、已往检测报告抽样复印件)、质量体系文件等。---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监督检验机构验收:申请书、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法律地位证明、技术能力证明(场所、设施、人员、已往检测报告抽样复印件)、质量体系文件等。监督检验机构授权:申请书、机构筹建批准文件(首次申请)、挂靠单位的法律地位证明(或独立的法律地位证明)、技术能力证明(场所、设施、人员、已往检测报告抽样复印件)、质量体系文件等。检查机构审查认可:申请书、法律地位证明、技术能力证明(场所、设施、人员、已往检查报告抽样复印件)、质量体系文件等。如已获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可将认可证书一并提供。(四)受理单位:国家认监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五)审批程序与审批期限。按《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三)、(四)款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认监委近期正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清理整顿行政审批程序的要求,设计资质认定工作的行政审批程序,待获得批准后,各局也应按照该程序做相应调整,保证全国资质认定工作程序的一致性。(六)收费标准。按《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11号)文件的规定,国家认监委收取计量认证费用15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取计量认证费用1200元。(七)审批结果。按《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五)款的有关规定执行。三、关于技术评审所依据的准则国家认监委将发布新的评审准则。新评审准则实施后,原评审准则废止。四、关于对获证机构的监督《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五章规定了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行为规范。各发证机关应当依此对获证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此外,国家认监委将根据《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组织对获证机构的监督抽查。五、关于资质认定结果的备案各发证机关应当按照《资质认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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