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办法

---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更多企业学院:《中小企业治理全能版》183套讲座+89700份资料《总经理、高层治理》49套讲座+16388份资料《中层治理学院》46套讲座+6020份资料《国学智慧、易经》46套讲座《人力资源学院》56套讲座+27123份资料《各时期职员培训学院》77套讲座+324份资料《职员治理企业学院》67套讲座+8720份资料《工厂生产治理学院》52套讲座+13920份资料《财务治理学院》53套讲座+17945份资料《销售经理学院》56套讲座+14350份资料《销售人员培训学院》72套讲座+4879份资料---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更多企业学院:《中小企业治理全能版》183套讲座+89700份资料《总经理、高层治理》49套讲座+16388份资料《中层治理学院》46套讲座+6020份资料《国学智慧、易经》46套讲座《人力资源学院》56套讲座+27123份资料《各时期职员培训学院》77套讲座+324份资料《职员治理企业学院》67套讲座+8720份资料《工厂生产治理学院》52套讲座+13920份资料《财务治理学院》53套讲座+17945份资料《销售经理学院》56套讲座+14350份资料《销售人员培训学院》72套讲座+4879份资料---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附件:2辽宁省兽药经营质量治理规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治理,保证兽药质量,依照农业部《兽药经营质量治理规范》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是兽药经营企业进行质量治理的差不多准则,适用于辽宁省境内的兽药经营企业。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三条兽药经营企业的要紧负责人应熟悉兽药治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具备兽药、兽医专业知识。第四条兽药经营企业的人员数量应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不得少于2人并至少有1名取得全国或省的执业兽医资格。第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配备与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质量治理人员或质量治理机构。第六条兽药经营企业质量治理人员应当具有兽药、兽---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医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兽药质量治理机构负责人和经营兽用生物制品企业的质量治理人员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第七条兽药质量治理人员应相对稳定,不得在本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兼职。兽药质量治理机构负责人和兽药质量治理人员变更时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第八条兽药经营企业从事兽药采购、保管、销售、技术服务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应兽药、兽医等专业知识,熟悉兽药治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第九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制定培训打算,定期对其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职业道德和专业技术等培训考核,并建立人员培训考核档案。第三章场所与设施第十条兽药经营企业应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地点和经营范围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第十一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固定的、相对独立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兽药经营场所和仓库。经营场所和仓库面积应当与经营的兽药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兽药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动物诊疗区域应分不独立设置,幸免交叉污染。第十二条营业场所内显著位置应当悬挂兽药经营许可证和辽宁省兽药GSP证书,设置质量信息公示板,公布监督电话。变更经营地点的,应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经营场所面积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第十三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适应并能够保证兽药质量的常温库、阴凉库(柜)、冷库(柜)等仓库和相关设施、设备。仓库面积和相关设施、设备应当满足合格兽药区、不合格兽药区、待验兽药区、退货兽药区等不同区域划分和不同兽药品种分区、分类保管、储存的要求。变更仓库位置,增加、减少仓库数量、面积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本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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