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

湖北省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发布时间:2009-6-2315:24:46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测绘局发布的《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规定,为更好地开展测绘资质审查,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省进行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证书,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实行在线办理,使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通过网络申报。第四条对山区市(州)或县(市)申请测绘资质的企业,丙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丁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20万元。第五条丙级测绘单位人员规模不少于10人,丁级测绘单位人员规模不少于5人。第六条丙级测绘单位应有的微机数量一般不少于4台,丁级测绘单位不少于2台。第七条从事工程测量、地籍测绘的丙级测绘单位配备全站仪不少于2台,丁级测绘单位配备的全站仪不少于1台。第八条仅从事房产测绘中分户图测绘、房产面积预测算、房产面积测算及分户图变更测量的丙级测绘单位,可只配备不少于6台的手持测距仪,丁级测绘单位可只配备不少于3台的手持测距仪。第九条从事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但不涉及航片处理的测绘单位可不配备航片扫描仪。第十条从事内水测量的测绘单位申请相关业务时还应当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第十一条对国家确定的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申请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采取适当政策支持措施,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数不超过分级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70%,但资质升级时,仍需具有规定数量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第十二条凡列为本单位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不得作为其他测绘单位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以申请或审查的顺序对是否存在人员重复申报问题进行认定。第十三条测绘单位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达到我省制定的《测绘单位有关管理制度考核要点》的要求。第十四条本规定由湖北省测绘局政策法规与测绘管理处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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