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

滁州市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时间:2013-81614:53:00|浏览:453滁州市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经营性用地容积率的调整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04号)和建设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012)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范围内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的各类经营性建设用地。第三条经营性用地是指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取得,土地用途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的各类用地。容积率是指在一定的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总用地面积的比值。容积率计算规则按照《滁州市经营性用地开发项目容积率计算规则》(试行)执行。---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建设单位竞得土地后,如出让公告所附规划条件的用地面积和土地证载面积不一致,除出让公告中另有说明的,容积率计算以规划条件中确定的用地面积为准。第四条通过改制或其它方式已经取得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因历史等客观原因无规划设计条件的,容积率指标按土地出让合同、改制批准文件、原批准规划方案或现状建筑中的指标确定。第五条经营性用地出让前,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科学确定地块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指标。未确定规划设计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时,应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确保规划设计条件的科学性、可行性。第六条规划设计条件是政府出让土地的约定条件,其中容积率指标是规划设计条件的核心内容之一。土地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变更容积率。确需调整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因城乡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或划拨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调整经营性用地容积率指标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调整的理由并附拟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应表明调整前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方案、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交通影响评价等内容;(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就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对容积率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专家论证应根据项目情况确定专家的专业构成和数量,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专家,论证意见应当附专家名单和本人签名,保证专家论证的公正性、科学性。专家与申请调整容积率的单位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三)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本地主要媒体和现场进行公示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走访、座谈或组织听证;(四)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提出修改或不修改建议并附有关部门意见、论证、公示等情况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抄告国土部门。容积率指标调整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依法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八条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容积率调整程序、各环节责任部门等内容在办公地点和政府网站上公开。在论证后,应将参与论证的专家名单公开。第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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