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节约用水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及解读

河北省企业节约用水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节约用水信用联合管理机制,推进节水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工作落实,根据《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河北省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等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获得取(用)水权利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节水信用管理对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节水信用管理对象在计划用水管理、计量设施安装使用、节水设施建设使用、水平衡测试、节水监督检查等方面有守信、失信行为信息的,按本办法执行。第四条本省实行节约用水信用信息联合监管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社会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节水信用管理对象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管理。依法依规开展节约用水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公示、评价、应用、修复和监管等工作。第五条节水信用管理对象应当在节约用水方面守信自律,建立自我信用管理制度,参与诚信教育,提高诚信意识,防范信用风险,接受社会监督。---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二章信用信息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可以用以识别、分析、判断节水信用管理对象遵守有关节水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节水管理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奖励等行政行为中获取的信用信息,依法依规纳入河北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谁监管、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按照管理权限,对所辖区域内节水信用管理对象的节水公共信用信息进行认定,并及时在本单位官网公示,同时报送至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信息,还应当自认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逐级提交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公示的节水信用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侵犯节水信用管理对象的商业秘密和有关个人隐私。第八条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大数据企业、金融机构、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提供节水信用管理对象的节水信用信息线索,并依法依规对线索进行核实认定。第九条节水信用管理对象经营注册地与信用信息行为地不---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属于同一行政管辖区域的,由信用信息行为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公示相关信用信息,并函告其经营注册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第十条节水信用管理对象获得有关部门、单位表彰、奖励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相关信息作为守信奖励信息记入其名下。(一)节水载体称号;(二)“水效领跑者”称号;(三)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节水荣誉称号等。第十一条节水信用管理对象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的信息作为失信信息记入其名下。(一)计划用水方面。未按规定申报年度计划用水量的;未取得用水计划擅自取用水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用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的。(二)取用水计量设施安装和使用方面。未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或者监测设备的;取用水计量设施或者监测设备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在线计量监测设备未按要求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监测设备联网的。(三)节水设施建设和使用方面。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户节水设施未建成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擅自停用节水设施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四)水平衡测试方面。计划用水单位未按要求开展水平衡测试的。(五)接受节水监督管理方面。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用水(供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第十二条节水信用管理对象的公共信用信息原则上应当予以公开,公开期限依据有关规定执行。信用信息公开期满后转为档案长期保存,确保信息可查、可核、可溯。第三章信用评价第十三条对节水信用管理对象按总分1000分设计评价,将第十一条规定的失信信息纳入评价指标(见附件),实行定量指标得分与定性判级相结合的方式综合确定评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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