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综合治税管理办法

河北邯郸经济开发区地方税收综合治理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邯郸市保障地方税收若干规定》,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地方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综合治税是指在管委会统一组织、协调、指导下,形成政府牵头、部门协作、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的税收综合治理机制,共同营造法治、公平、有序、和谐的税收环境。第三条综合治税应当遵循依法、协作、服务、便捷的原则,以协助监督、信息共享、委托代征等为主要方式,保障税收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的税收综合治理工作。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区管委会设立综合治税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要任务是:(一)审定综合治税工作有关制度,建立综合治税长效机制;(二)协调成员单位在综合治税工作中的关系;---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三)督促、检查综合治税工作。第六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是:(一)负责制定综合治税工作的各项制度;(二)负责涉税信息的接收、反馈工作,解决各成员单位日常涉税信息交换中存在的问题;(三)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综合治税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无法协调的重大问题及时提请领导小组解决;(四)研究综合治税工作新举措,促进综合治税工作有序开展。第三章部门监控职责第七条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做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阻挠或者取代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以及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税务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实,依法处理,并对举报人情况严格保密。第九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综合治税工作,认真履行综合治税监控监管义务。(一)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对依法应当纳入税收管理的收费项目不予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在支付所有涉税款项时,应要求收款方提供税务登---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记证件、开发区国、地税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及发票,不能提供的,区财政局不得支付相关款项。(二)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对通过转让方式取得房产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证明;在办理产权登记和过户手续,核发《房屋产权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拆迁许可证》和物业资格证书时,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提供区地税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开具的税收完税凭证及发票。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办理。(三)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区地税部门出具的税务登记证明;未提交的,一律不予办理,同时及时通知区地税部门。(四)国土资源局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划拨、抵押、核发证照等手续时,应要求交易方提供区地税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及发票,不能提供的,一律不予办理。(五)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自然人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区地税部门出具的税收完税证明;企业或商户在新办工商登记和年检时,须提供当年区地税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发票或完税证明。未提交相关证明的,一律不予办理。(六)公安部门配合财政、税务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协助财政、税务稽查人员税收执法工作,及时提供护税保障。(七)国、地税部门研究本区税收管理过程中存在的行业税收管理难点和盲区,分析各行业税收特点,拟定具体的行业税收管理的部门协作需求,并向管委会提出综合治税建设性意见。(八)税务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规范委托代征行为,加强对零散税收的征收管理。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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