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制财务管理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03年8月5日印发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严格规范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出口收汇核销的管理机关。第三条出口收汇核销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即出口单位办理备案登记、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均应当在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第四条外汇局根据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年度考核情况、国际收支申报率、出口贸易方式、收汇方式以及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等情况,并结合相关部门对出口单位的管理意见,对出口单位实行分类管理,分别采取自动核销、批次核销和逐笔核销的管理方式。第五条外汇局对出口单位实行出口收汇核销员(以下简称核销员)管理制度,出口单位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均应当由本单位的核销员负责。核销员管理办法由各分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报总局备案后执行。---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二章出口单位备案登记第六条出口单位取得出口经营权后,应当到海关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法人IC卡和“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电子认证手续。第七条出口单位办理核销备案登记时,应当向外汇局提供下列材料:(一)单位介绍信、申请书;(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复印件;(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五)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六)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建立出口单位电子档案信息。第八条出口单位在外汇局备案登记的电子档案信息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办理工商、海关等部门的变更登记手续后一个月内,持有关部门变更通知,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外汇局需在“中国电子口岸”变更该出口单位IC---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卡权限。第九条出口单位因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应当在一个月内,持相关部门的有关文件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外汇局需在“中国电子口岸”注销该出口单位IC卡权限。第三章出口收汇核销单管理第十条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的发放实行逐级核发,专人负责制。国家外汇管理局向各分局核发核销单,各分局向所辖中心支局核发核销单,各中心支局向所辖支局核发核销单,各外汇局向所辖出口单位核发核销单。第十一条出口单位在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前,应当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先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外汇局提出领取核销单申请,然后由本单位核销员持本人“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第十二条外汇局根据出口单位申请的核销单份数和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等级向出口单位发放核销单,并将核销单电子底账数据传送至“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第十三条外汇局应可以根据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等级和日常业务经营状况调整发单数量,对出口收汇核销---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考核中被评定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和“出口收汇达标企业”实行按需发单,对“出口收汇风险企业”和“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以及其他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出口单位应控制发单。第十四条出口单位在领取核销单时,应当办理签领手续。空白核销单长期有效。第十五条出口单位在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应当加盖单位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条形章,在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第十六条核销单发生全额退关、填错等情况的,出口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到外汇局办理核销单注销手续。第十七条出口单位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或发生合并、分立的,按以下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业务:(一)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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