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实施办法。第三条除下列情形外,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二)销售食品添加剂。(三)销售食用农产品。(四)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便民、高效的原则。第五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利用自动售货设备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同地点从事食品经营的,只需办理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同一商场、超市内独立办理营业执照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第七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属地管理。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区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地州市和县(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机关。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地州市和县(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市(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工作。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兵团食品经营许可实施工作。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使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经营---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许可管理系统”。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时,应当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第九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大厅(窗口)和行政机关网站上及时公布食品经营许可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和事后监管等内容。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十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项目应当符合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申请人。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申领《食品经营许可证》。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二条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第十三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半成品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含自制生鲜乳饮品、不含自制生鲜乳饮品)、其他类食品制售;食品经营管理等。食品经营管理项目仅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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