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38号发文时间:2014-07-30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促进经济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发〔2014〕15号)精神,省政府决定清理规范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4年8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停征、合并和转经营一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取消、停征和降低收费标准后,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停征和降低收费标准后,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变更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四、行政事业性收费转经营服务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收费时应使用税务发票,其收费收入不再缴入同级国库,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五、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停征和降低标准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收取。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附件:取消、停征、合并、转经营和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30日---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附件取消、停征、合并、转经营和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交通运输部门1道路运输牌证(单)工本费2国际道路运输单证费(二)公安部门烟花爆竹产品安全检测费(三)住建部门环境卫生费(四)粮食部门粮食交易服务费二、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质监部门1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查费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二)人防部门人防工程义务工费(三)林业部门林权证工本费(四)新闻出版部门---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五)公安部门机动车抵押登记费(六)农业部门1渔业船舶登记或变更登记费2农药登记费(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已生产药品登记费2GMP认证费3GSP认证费4新药品审批费5生产药典、标准品种审批费6中药品种保护费(八)水利部门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九)国土资源部门土地登记费(十)住建部门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鹤岗市收费执行文件期满后停止征收)三、停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物价监管部门价格调节基金(二)国土资源部门---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四、合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将公安消防部门收取的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合并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统一收取,具体规定由省财政厅、省物价监管局另行通知。五、转经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广电部门1有线电视初装费(限于事业单位)2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限于事业单位)(二)交通运输部门道路运输经营性票据工本费(三)物价监管部门价格认证费(四)仲裁委仲裁收费六、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一)质监部门1降低现行部分计量检定项目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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