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冀政办〔2008〕6号2008年3月28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工程建设各主体方的合法权益,建立预防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省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全面防范建设项目拖欠工程款(一)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工作,建设单位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进行建设。各级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和水利等部门要严格审核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对擅自超规模和标准的,不予办理规划、土地使用和施工许可等有关手续。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对因超概算产生拖欠工程款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审计机关或中介机构审计(审核)后,同意调整概算的,报原审批机关,按批准资金安排偿还工程款;不同意调整概算的,可通过资产变现或转让产权等方式偿付工程款。(二)发展改革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不落实和未能提供有效资金证明的不予审批;对企业投资项目资本金达不到规定比例和不能提供有效资金证明的不予批准。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开工报告时,不能提供有效资金证明或资金到位率不符合要求的,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开工报告。项目涉及财政性资金以外其他资金的,金融机构要协助有关部门防止建设单位挪用或抽逃资金。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厉查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项目批准后抽逃、挪用资金以及有拖欠工程款行为的建设单位及有关人员,并将其行为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对有拖欠工程款记录的建设单位,未偿清拖欠工程款前,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新的工程项目。(三)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企业带资承包建设。建设单位及其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将施工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投标条件。社会投资项目确需施工总承包企业带资施工的,建设单位须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列出带资的数额、偿还方式和期限、利息标准、违约责任等。(四)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发包、承包和劳务分包的监督管理,及时将有拖欠行为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录入建筑市场不良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对有拖欠记录的建设单位,取消其招标资格;有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记录的施工企业,取消其投标资格。(五)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教育、卫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合同执行、工程进度款拨付、工程变更等环节的监督,发现拖欠的,立即责令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且超过约定期限1个月的,施工企业应停止施工,并向项目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应立即督促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在拖欠工程款未支付到位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如擅自继续施工由施工企业对因此新形成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承担全部责任。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的工期延误和施工企业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实行商品房预售的项目,要在银行设立预售资金专用账户,预售款优先用于工程款支付。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预售资金使用的监管,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拖欠工程款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偿清拖欠工程款前,发展改革部门不予核准新的开发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允许其参加新开发项目用地的招标或拍卖,不得为其办理用地手续。规划、建设等部门不得为其新开发的项目办理规划和施工许可手续。(七)建设单位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时,须有施工企业出具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对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或施工企业未出具工程款支付证明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验收,建设等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屋管理等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串通并为其出具虚假证明的,由施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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