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规定1997年12月31日,中国轻工总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内贸易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环境保护局,海关总署,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等9部委局联合发出《关于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通知》.通知要求,凡是有关电池产品生产,进口,销售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加强对电池产品汞污染的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并从即日起实施该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池产品汞污染的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我国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一切电池产品生产,进口,销售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对电池生产,进口,销售及设备引进实施检验和监督管理.第四条1,根据我国电池行业的实际情况,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工作拟分步实施,首先实现低汞,最终达到无汞.低汞的含义为电池中的汞含量小于电池重量的0.025%;无汞的含义的电池中的汞含量小于电池重量的0.0001%.2,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规定,纳入相应的电池国家标准中.第五条自2001年1月1日起,禁止在国内生产各类汞含量大于电池重量0.025%的电池;从2001年1月1日起,凡进入国内市场销售的国内外电池产品(含与用电器具配套的电池),在单体电池上均需标注汞含量(例如:用"低汞"或"无汞"注明),未标注汞含量的电池不准进入市场销售;自2002年1月1日起,禁止在国内市场经销汞含量大于电池重量0.025%的电池.第六条自2005年1月1日起,禁止在国内生产汞含量大于电池重量0.0001%的碱性锌锰电池;自2006年1月1日起,禁止在国内经销汞含量大于电池重量0.0001%的碱性锌锰电池.第七条对于在我国境内新建电池厂(含中外合资,合作及外商独资企业)和新引进的电池生产线,按有关规定审批.第八条进口电池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从2001年1月1日起,由商检部门实施强制检验.第九条对废弃电池的收集,处理,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多种方式,如废弃物的分类,收集,销售时的以旧换新,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环境意识.为鼓励废弃电池处理加工单位,国家应从政策,资金上给予倾斜和支持,并享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第十条防治废弃含汞电池对环境的污染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第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国轻工总会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函[2001]6号关于转发国家轻工业局《对贯彻执行解释说明的函》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现将国家轻工业局下发的《对贯彻执行解释说明的函》(国轻行[2000]466号)转发给你们.根据该函的解释说明,1997年12月31日原中国轻工总会等9个国务院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发布的通知》(轻总行管[1997]4号)中的电池产品系指锌锰及碱性锌锰电池产品,不包括扣式电池和其它一次电池,也不包括二次电池.经研究,就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的检验监管工作补充通知如下:一,对HS代码为85063000的氧化汞电池,国家早已明令禁止生产,严禁进,出口.二,对进出口锌锰及碱性锌锰电池产品以外含汞扣式电池,其它一次电池和二次电池等,因尚无汞含量限值国家标准,暂不实施汞含量检测,但必须办理备案手续.三,从2001年1月1日起,进出口含汞电池产品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强制检验,对进口锌锰及碱性锌锰电池产品单体电池上汞含量标注,在国家标准出台前,不作统一规定,但必须标注,如"低汞"或"无汞"等.对进口锌锰及碱性锌锰电池产品以外含汞电池产品,单体电池上暂不作汞含量标注要求.四,对2001年1月1日以前进口的汞含量大于0.025%的和单体电池上无汞含量标注的锌锰及碱性锌锰电池产品,享受国民待遇,可在国内市场销售到2001年12月31日.附件:《对贯彻执行解释说明的函=(国轻行[2000]466号)国家轻工业局文件国轻行[2000]466号对贯彻执行《关于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规定》解释说明的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内贸易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海关总署,国家质量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