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制造商适用的归责原则

论中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制造商适用的归责原则论文关键词:中国缺陷产品召回制造商归责原则论文摘要: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在我国还处在起步的阶段,其作为一种防护手段,目的是将缺陷产品带来的不安全危害扼杀在萌芽期,不仅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也可以避免企业因产品缺陷问题而遭受重大创伤。要使产品召回制度在实际生活中发挥作用,首先就要得明确各类主体在召回制度中的责任,而制造商作为责任主体的核心,对其的责任与义务要求最多,理应给予具体规定,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此规定不足。本文将主要结合我国现有立法来分析制造商在缺陷产品召回中适用的归责原则,以弥补这方面的立法缺陷与不足。前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指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在任何情况或通过任何方式下得知其生产、进口或经销的产品存在可能引发消费者健康安全问题的缺陷时,依法向行政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并设法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所有缺陷商品,予以更换、维修、退款等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的一种事前预防制度。产品的生产制造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在选择材料、加工部件、装配、包装等程序中都可能出现问题,从而产生缺陷。通说认为,产品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警示缺陷,发展缺陷等。产品缺陷主要是在研发设计或制造工艺上产生的,生产环节才是产品缺陷产生的根本性环节。因此,对于存在设计缺陷或制造缺陷的产品理应及时实施召回,进行免费维修、更换或退款,理所当然地,制造商便成了缺陷产品召回的核心责任主体,是缺陷产品召回程序的主要启动者。当前,各国对制造商的界定大致存有共同的认识。我国虽没有统一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规定,但04年颁布并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制造商,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制造、组装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制造、组装的汽车产品已经销售到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本规定所称进口商,指从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中国境内的企业。进口商视同为汽车产品制造商。”在实践中,任何人可凭产品上附有的名称、商标或其他明显标志来直接判定是否是制造商。明确了制造商作为缺陷产品召回的主要责任主体的地位后,最关键的问题是确定其承担责任所应适用的原则及具体的法律依据,这样才能保证在司法实务中处理同一问题,不会因适用法律规则而出现不同的执法结果。本文将从以下五大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论述。2.无过错责任的含义(二)我国学术界关于制造商在缺陷产品召回中适用的归责原则的理论成果我国在产品召回制度的构建上不可回避地比发达国家晚四十多年,相关的理论和立法都刚起步。(2)理论上,我国目前关于缺陷产品的书籍和论文相当少,存在的相关理论主要集中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构建上,关于具体研究制造商或其他主体在产品召回中适用的归责原则可以说还是一片空白。四、我国产品召回制度中制造商适用的归责原则在理论上的确定我国产品归责适用严格责任给产品召回的归责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思考方向。在科技高速发展的时代,如何防患于未然己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趋势,产品生产制造者如果发现产品存在有威胁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就有消除危险、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危险责任的基本思想在于“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乃基于分配正义的理念。[6]笔者认为,我国产品召回制度中消费者的归责原则应采取严格责任,即制造者不能以自己不存在过错或损害还未发生为由来抵制其对缺陷产品危害减少或消除的预防责任——召回制度中的责任。理由如下:(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思想与产品召回实施的初衷基本一致。无过错责任的基本思想是将不幸损害合理分配,而在产品召回制度里正体现了这种思想。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产品的生产与流通领域日趋形成一条复杂的链,其中涉及的专业知识更新之快,早已超过了消费者的判断能力所能及的范围,因此生产者要主动对产品的质量把好关,而从长远考虑,能避免各方巨大损失产生的最好方式就是预防。生产者作为处在潜伏期的“不幸损害”的导火索,就应对此承担起严格的责任,才能体现“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让处在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权益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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