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初稿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草案)第一条为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规范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实施食品安全举报奖励,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工商部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纳入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范畴,所需奖励资金由市食品安全专项奖励资金保障。第四条凡举报下列行为之一的,工商部门应当作为食品安全举报,依法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对于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根据举报人的申请,按照规定给予奖励。(一)违法制售、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或者滥用食品非法添加物,虚假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通过更改包装或者生产日期等方式再销售食品的,或者未采取染色、毁形等措施销毁过期食品的;(二)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销售散装生猪产品内脏、食用禽畜血制品,以及销售注水或者注入其他违禁物质的禽畜产品;(三)经营的食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四)经营变质、失效、过期以及不符合国家及地方食品安全标准、掺假掺杂伪劣食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五)经营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名或者厂址以及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其他产品标志的食品;(六)商场、超市现场制售食品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者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七)采购由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等加工而成的“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的;(八)其他经工商部门认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造成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五条举报人通过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来访等方式举报的,工商部门应当记录举报信息;对其他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也应当记录接收情况;对不属于工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第六条向工商部门申请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举报人实名举报或者能够核实举报人有效身份的;(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对象和主要违法事实或者线索的;(三)违法行为或者线索事先未被工商部门掌握的;(四)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属于工商部门管辖范围,并予以行政处罚的。第七条工商部门实施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一)一般程序:对符合规定应当给予奖励的举报案件,经市工商局(以下简称市局)食品处或者分局食品科(处)完成初步审核工作后,由市局食品处填写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使用申请,报市局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局长同意后,统一向市食安办申请奖励。(二)简易程序:食品安全举报经初步核查属实,基本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在立案调查阶段,可根据举报人的申请,由市局或者分局向市食安办申请先行奖励500元。适用简易程序奖励的,完成初步审核工作后,市局食品处、各分局食品科(处)可直接填写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使用申请,经本单位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局长同意后,向市食安办申请奖励。若举报案件办结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举报人申请一般程序奖励的,申请奖励金额应当扣除已经发放的先行奖励500元。第八条对食品安全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的检查总队(支队、大队)、工商所(以下统称为办案部门)负责举报奖励申请的受理和奖金的发放。市局食品处负责市局检查总队经办案件的举报奖励申请的初步审核,以及按照一般程序或者简易程序的奖励申请工作。各分局食品科(处)负责本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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