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管理办法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7-11-07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7年9月22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0月14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一条为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核准制。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的申请、受理、决定、延续、变更、补发与注销等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第五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辖区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工作的实施和日常监管工作。第六条对允许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目录管理,具体食品品种目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与时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辖区允许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产品目录和核准依据、申请条件、受理单位、核准程序、核准权限等信息。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原料处理和生产、包装、贮存等固定场所以与排水系统,保持该场所环境清洁卫生和排水通畅,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与其他污染源保持二十五米以上的安全距离;(二)生产加工区和生活区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相隔离;(三)生产加工设施、设备和生产流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规定;(四)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传统工艺技术或者其他技术;(五)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生产经营人员和管理制度;(六)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八条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小作坊核准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申请的产品经有资质检验机构检测合格的报告;(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五)涵盖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人员健康管理、不合格食品处置等管理要求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与代理人的明文件。第九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发证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第十条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核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告知后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核准申请。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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