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辽宁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辽宁省境内所有普通高中。第3条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由省、市、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共同负责,以市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第4条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实施电子化管理,全省建立统一的网络管理平台。第二章入学和注册第5条初中毕业生须持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部门批准、普通高中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由家长或监护人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学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学校将学生名单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取得学籍,市教育行政部门再将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第6条新生入学后,经学校复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学籍。1.弄虚作假冒名顶替;2.已被其他学校录取;3.高中阶段在籍或已毕业。第7条严格控制班额。班额一般为42-46人,不得超56人。第三章转学第8条因户籍迁移外省、市、县或我省、市、县的学生可予转学。第9条转到外省的普通高中学生,由原就读学校出具“转学证明”、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转入我省的普通高中学生,学生或家长持原就读学校出具的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转学证明”与转入地户籍迁入证明,到迁入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入手续,经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并安排学校,报省教育厅备案。第10条学生休学期间不予转学。第11条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第12条从国外转回来的学生,由户籍所在地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国外学习期间的学习成绩做相应认定,安排学校就读。第13条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拒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第四章借读第14条借读是指学生父母双方因公出国工作、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支援边疆、服役等特殊情况,学生频随父母跨省、市、县到其他学校临时学习。第15条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父母所在单位和学籍所在学校证明及学籍所在学校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向同级别学校提出借读申请,经借读学校和借读学校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准予借读。借读学生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借读学生学籍保留---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在原学校。第16条借读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成绩和表现,由接收借读学生的学校考核,并由借出和借入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盖章后,提供给学生学籍所在学校。本省内借读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手册由接收借读学生的学校填写。省外借读学生的成绩和表现由借出学校提供成绩单和综合素质鉴定。借读学生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由学籍所在学校发放。第五章休学、复学第17条学生因伤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可以休学。第18条因伤病休学的,须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提交县区级(含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经学校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发给休学证明。第19条学生休学期限为1学年,连续休学最多不超过2年。第20条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提前复学的,由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伤病休学须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经学校批准,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即可复学。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编入相应年级就读。学生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二周,向学校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后,继续休学。连续休学二年以上,若无特殊情况,学籍予以取消。第21条学生因故死亡,学校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由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学籍,报省教育厅备案。第六章退学第22条学生因患不可治愈的重症或患慢性疾病长期休学,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须有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智力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须有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学生出国定居(须凭学生木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可以退学。第23条学生或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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