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信息管理办法

山东省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信息管理办法为适应出口货物退(免)税信息化管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信息(以下简称电子信息)的传输及使用工作,保证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现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信息类型及传输途径第一条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六项:1、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001、002、003信息;2、联网监管企业进口报关单信息;3、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认证信息、稽核相符信息、稽核不符信息、稽核不符信息协查结果、失控作废信息、失控作废信息协查结果;4、代理证明信息: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信息、代理进口货物证明信息;5、专用税票信息: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分割单信息、缴销信息;6、出口收汇核销单信息:核销信息、逾期未核销信息。第二条电子信息的上传接收应使用总局“电子数据传输系---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统出口退税子系统2.0版”(以下简称传输系统)、省局专用FTP服务器或总局、省局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其中出口报关单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代理证明信息和专用税票信息通过传输系统传输;联网监管企业进口报关单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和出口收汇核销单信息通过省局专用FTP服务器传输。第二章信息上传第三条定期上传的电子信息主要包括外贸企业新增、变更、注销认定信息;特准退税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代理证明信息;消费税专用税票信息等。第四条外贸企业办理新增、变更、注销出口退税资格认定后,相关退税登记信息(Fa)应于次月10日前上传。第五条特准退税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Fb)数据,应自受理退税申报之日起30日内上传。第六条开具的代理证明信息,应于每月1、11、21日通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数据上报功能”导出文件上传。第七条开具的专用税票信息,应于每月1日通过“综合征管软件”导出文件上传。---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三章信息接收及读入第八条各市应及时接收电子信息并按有关规定将电子信息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第九条出口收汇核销单信息按日读入;出口报关单(001)电子信息的读入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天;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读入时间间隔不得超过5天;代理证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每月1日、15日前读入;出口报关单(002、003)电子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进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按月读入。第十条读入电子信息的企业范围应包括本地区全部出口企业。未进行出口退税认定企业的电子信息应在企业办理完出口退税认定手续后,使用审核系统的“未登记企业外部信息转换”功能进行转换,供出口退(免)税审核使用。第十一条读入电子信息时,应根据不同信息类型,使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外部信息接收与传递”模块提供的相应读入接口读入。同种类不同类型的信息要严格按照对应的接口读入,不得混用。第四章信息使用---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二条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在受理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使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企业提供的电子数据、申报资料与相应电子信息进行审核比对。第十三条在审核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必须挂审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001)。对与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001)核对有误的,如属于海关修改、更正数据,应使用002信息进行核对,经审核与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不符的,不予办理退(免)税。第十四条在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电子信息。暂未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的,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可先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但必须在三个月内用相关稽核、协查信息进行复核;复核有误的,要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五条出口企业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所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以下简称六类企业),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必须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电子信息审核该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第十六条在审核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挂审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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