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水县县城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第四条县房产管理局负责县城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县发改响水县县城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县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124号)、建设部等九部委局《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第1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县人民政府向符合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县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由其在市场上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人民政府向符合中请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县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实物配租主要面向无房户中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第三条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其保障范围从现阶段保障县城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逐步扩大到县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委、财政局、国资办、总工会、民政局、国土局、建设局、地税局、物价局、统计局、监察局等部门和响水镇、经济开发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三)土地出让净收益;(四)县政府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五)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利息收入;(六)社会捐赠的资金;(七)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第六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专帐核算。第七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主要用于:(-)新建、收购廉租住房;(二)廉租住房的维修和物业管理费用;(三)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四)实施廉租住房制度中的宣传、调查、档案建设等专项经费开支。第八条廉租住房房源主要通过在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商品住宅小区中由开发企业按土地出让合同额定数量无偿配建、政府收购、改建等方式提供。每年年初,由县政府批准当年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由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规划主管部门在配建过程中,要注重土地收益、房型规范、市场效应等因素的科学均衡。新建的廉租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由开发企业配建的,须在用地规划、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数量---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布局、套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收购等事项。廉租住房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廉租住房和捐赠廉租住房资金。第九条中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县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夫妇双方至少一方为县城非农业户口;(二)县城低保户和特困职工家庭中的无房户及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第十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产生,采取社区居委会或基层单位、响水镇人民政府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民政局以及县总工会、县房产管理局三级审批、三榜公示的方式。(一)社区居委会或基层单位初审、公示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基层单位提出书面中请,如实填报《响水县县城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中请表》。社区居委会或中请人所在单位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或信函索证等方式对中请人户口、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等进行审查,符合保障条件的在中请人居住地或单位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二)响水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民政局或县总工会复审、公示社区居委会或中请人所在单位将公示结果、初审意见和有关中请材料一并报响水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或县总工会,响水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或县总工会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查,县民政局协助,---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符合保障条件的在社区居委会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三)县房产管理局审核、公示响水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总工会将公示结杲、审查意见和有关中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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