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的规定其次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其次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其次节地域管辖其次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宅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宅地与常常居住地不全都的,由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宅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宅地、常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其次十二条以下民事诉讼,由原告住宅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宅地与常常居住地不全都的,由原告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实行强迫性训练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其次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宅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法院管辖。其次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宅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次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宅地人民法院管辖。其次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安排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宅地人民法院管辖。其次十七条因铁路、大路、水上、航空运输和结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宅地人民法院管辖。其次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宅地人民法院管辖。其次十九条因铁路、大路、水上和航空事故恳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宅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恳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拘留地或者被告住宅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一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二条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三条以下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宅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宅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宅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络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背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觉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别缘由,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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