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商品房屋土地登记办法

西安市商品房屋土地登记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维护商品房屋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简称开发商)的合法权益,依法确认房地产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登记,是指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从事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简称商品房)开发的设定土地登记;预售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备案登记和商品房售出后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第三条市、县(含临潼区、阎良区和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土地管理局为商品房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在城六区范围内,经登记所形成的宗地档案资料,由市土地管理局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土地管理局移交副本;临潼区、阎良区经登记所形成的宗地档案资料,向市土地管理局报送副本。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经登记所形成的宗地档案资料,分别向市土地管理局和土地所在地的区土地管理局移交副本。第四条凡从事商品房开发的,开发商应当在接到合法批准用地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资料到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开发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四)建设用地批准书;(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有关税、金缴纳凭证;(六)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补偿清册,拆迁许可证书,拆迁范围内的原土地证书;(七)建设用地规划定点图、规划许可证和相应的测量成果表、土地利用总平面图;(八)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第五条登记机关受理开发商的土地登记申请后,组织权属调查、地籍勘丈,在查清宗地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用途、等级、价格的基础上,办理注册登记,依法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书。第六条开发商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进行商品房预售的,应当在房屋预售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资料到登记机关办理预售房屋土地备案登记,领取《西安市商品房屋土地使用权登记许可证》:---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一)预售房屋土地备案登记申请书;(二)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四)商品房预售合同;(五)预售商品房平面示意图;(六)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变更预售合同的,必须在合同变更后十五日内申请办理预售房屋土地备案变更登记。第七条商品房竣工出售时,开发商应当向购房人明确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和位置,并且在房屋购买合同中载明。第八条商品住宅小区内购房人的土地使用权可按以下办法确定:(一)以商品住宅小区为单位确定购房人共有土地使用权;(二)商品住宅小区内所购房屋凡能独立划为宗地的,分别给购房人确定独自的土地使用权;住宅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和公共设施等难以分割的用地,确定为购房人共有土地使用权;(三)将商品住宅小区内的土地,采用建筑面积分摊法确定各购房人独自的土地使用权份额。第九条将商品住宅小区内的土地确定为共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可填写为各购房人共同推举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其它共有人的姓名及身份证明在土地登记资料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上注明。第十条采用建筑面积分摊法确定各购房人独自土地使用权的,每个购房人应当分摊的土地使用权面积,等于相关购房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应当分摊的土地面积,乘以各该购房人的房屋建筑面积,不确定每个购房人的土地使用权位置。第十一条在一栋住宅楼内购买单元套房的,可以给购房人确定共有土地使用权,也可以按建筑面积分摊的办法确定各自的土地使用权份额,不确定土地位置。第十二条住宅小区和楼房土地使用权分割方案由开发商与购房人协商确定。达成协议后,开发商和购房人应当首先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并在房产变更登记发证后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资料到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土地变更登记:(一)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书;(二)房地产转让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三)开发商所持的原土地证书;(四)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土地有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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