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扶持创新人才实施办法

浦东新区扶持创新人才实施办法发布时间:2010-11-24浏览155次字体:浦东新区扶持创新人才实施办法浦财经[2008]3号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浦东新区支持、鼓励人才若干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激励措施)浦东新区通过人才专项基金,给予单个扶持对象每一年度累计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一)对自主创新活动中取得重大突破的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经国家部委认定的重大科技攻关企业,其领军人物及创新团队人员、重要研发人员,按其个人所得形成新区财力部分分别给予100%、90%的奖励。(二)对自主创新活动中做出贡献的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经市级部门认定的重大科技攻关企业,其领军人物及创新团队人员、重要研发人员,按其个人所得形成新区财力部分分别给予90%、80%的奖励。经认定后,对上述第(一)款中企业的领军人物及创新团队人员,在其当期已享受奖励金额基础上再给予40%的奖励;对第(二)款中企业的领军人物及创新团队人员,在其当期已享受奖励金额基础上再给予20%的奖励。(三)对新区自主创新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创新团队人员,按其个人所得形成新区财力部分给予80%的奖励。(四)对新区各类研发机构中承担国家级自主创新课题的总课题负责人、分课题负责人、重要研发人员,按其个人所得形成新区财力部分分别给予100%、90%、80的奖励。(五)对新区各类研发机构中承担本市市级自主创新课题的课题负责人、重要研发人员,按其个人所得形成新区财力部分分别给予80%、70%的奖励。(六)对服务于新区金融及自主创新活动的国际(国内)知名大型会计事务所、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中的负责人、主要部门负责人、高级专业人员,按其个人所得形成新区财力部分分别给予100%、70%、50%的奖励。第三条(适用对象)(一)本实施办法适用由浦东新区税务机关征管,按国家规定形成新区财力的独立核算企业(单位)中的各类人才。(二)本实施办法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并取得相关批文的企业。(三)本实施办法所称自主创新活动中取得重大突破,是指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前三完成单位),自主创新活动中做出贡献是指获得浦东新区领军人才奖或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前三完成单位)。(四)本实施办法所称经国家部委认定的重大科技攻关企业,是指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包括科技部科技重大专项、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973计划和国家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等)的企业和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五)本实施办法所称经市级部门认定的重大科技攻关企业,是指承担上海市重大科技项目(包括上海市重点新产品、科教兴市重大产品科技攻关项目和市科委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等)的企业和上海市创新型(试点)企业。(六)本实施办法所称领军人物,是指包括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科学家在内的企业负责人(限1名)。(七)本实施办法中创新团队人员的人数不超过企业部门(技术创新)负责人的80%,且每年度奖励人员总数不超过15名。(八)本实施办法所称重要研发人员,是指集成电路行业中年收入在20万元以上、其它行业中年收入在15万元以上的研发人员。(九)本实施办法所称国家级、市级自主创新研发课题的重要研发人员,是指课题组中除负责人之外的前五位研发人员。(十)本实施办法所称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大型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年上缴税收须在1亿元以上。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中的负责人,是指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及副总经理,或具有相当职务人员。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中的主要部门负责人,是指企业专业部门经理。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中的高级专业人员,需具备专业从业资格,且年收入分别达到30万元、20万元以上。(十一)适用本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一)、(二)款的各类奖励人员总数,每年度不超过企业年平均在职员工人数的30%,且奖励人员总数不超过100名。(十二)适用本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六)款的各类奖励人员总数,每年度不超过企业年平均在职员工人数的10%(派遣员工不计入),且奖励人员总数不超过50名(其中企业负责人不超过5名)。第四条(申请及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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