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电动汽车管理办法

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推进节能减排,规范低速电动车生产和使用管理,依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管理。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低速电动车有关地方标准的制定及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强制性认证产品监管、组织产品质量检测。山东省公安厅(以下简称省公安厅)负责低速电动车注册登记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理是指企业法人自愿申请,经省经信委审核企业生产条件、省质监局检测产品质量,由省经信委对企业及其产品进行备案,公安部门对车辆进行注册登记的行为。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山东省境内从事低速电动车生产的企业及产品管理。第五条对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备案管理,采用发布《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方式进行。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低速电动车系指以铅酸蓄电池组、锂离子电池组、氢燃料电池组等为动力源,由功率不大于10KW的电动机驱动的主要用于中短途出行或景区、社区代步的四轮载客车辆。第二章技术要求第七条低速电动车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1000kg,乘员不超过4人,总质量不超过---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1200kg,最高速度不超过50km/h。第八条低速电动车的主要技术参数为:外廓尺寸(长×宽×高)≤4600mm×1800mm×1650mm(4200X1700X1550);出厂时一次充足电经济续驶里程≥100km;百公里经济耗电量≤15kwh;侧倾稳定角≥35°;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离地间隙≥150mm。第九条低速电动车电池寿命,铅酸蓄、锂离子等电池应不低于完全充放电1000次,氢燃料电池应不低于2000小时。低速电动车除以上技术要求外,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强制性标准。第三章生产企业备案条件第十条从事低速电动车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二)企业注册登记、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安全消防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三)具有与所生产车辆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能力;(四)具备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及试验验证能力;(五)具备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六)所生产的车辆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及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的要求;(七)具备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八)销售的产品有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提供机动车保险;《低速电动车生产备案条件及考核要求》(以下简称《生产备案条件》)(见附件一)。第十一条企业申请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备案时,应向省经信委提供以下资料:(一)《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见附件二);(二)企业按照《生产备案条件》要求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四)企业项目建设、环境保护、---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安全消防等批准文件;(五)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承诺书(见附件三);(六)地方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第十二条省经信委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委托中介机构对其进行生产条件现场考核。生产条件现场考核的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经考核,符合生产备案条件要求的企业为通过;反之,为不通过。第十三条通过低速电动车生产条件现场考核的企业,在省经信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7个工作日。公示无问题的企业,即可开展产品备案申报工作。第四章产品检测第十四条低速电动车的产品检测工作,由省质监局组织具备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第十五条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等要求进行产品质量和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检验。对出具虚假报告的检测机构,由省质监局依法处理,并取消其检测资格,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六条企业生产的低速电动车产品,经检测机构检验,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和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生产企业即可向省经信委申请产品备案。第五章产品备案第十七条通过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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