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部信息中心

附件环境保护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环境保护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职能转变中的重要作用,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总体方案》(环办厅〔2016〕23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环境保护部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和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模型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环境保护部政务信息资源属于国家公共资源。第三条本办法用于规范各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工作,以及与国家其他政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或提供信息资源的行为。第四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各单位形成的各类政务信息资源应予以共享,特殊情况下不予共享的,须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政务信息资源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产生和掌握共享政务信息资源的单位(以下简称提供单位)应---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三)统一标准、统筹建设。按照国家及环境保护部政务信息资源相关标准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统筹建设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共享交换体系。(四)建立机制、保障安全。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制和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加强对信息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共享信息安全。第五条环境保护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包括部政务内网共享平台(环境保护部电子政务综合平台)和部政务专网共享平台(环境信息资源中心),部政务内网共享平台按照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要求,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内网建设和管理,部政务专网共享平台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要求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和管理。环境保护部政务信息资源通过共享平台在部内实现共享,通过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国家共享平台)与国家其他政务部门实现共享。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环境保护部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评估我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环境保护部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作为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和落实我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主要包括:(一)负责对权责裁定、效能监督及对外共享等重要事项进行决策,组织制定共享管理制度。(二)组织编写《环境保护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以下简称《编制指南》),指导、协助各单位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汇总各单位编制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构建环境保护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建立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动态更新维护机制。---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三)研究部内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工作机制,构建共享平台,负责组织接入国家共享平台并提供环境保护部政务信息资源。(四)建立和完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评估机制,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五)负责组织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第七条政务信息资源提供单位是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提供和维护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编制指南》要求,负责编制、维护本单位信息资源目录。(二)负责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梳理,明确共享内容、共享条件、使用要求及更新频率等。(三)依据职能组织实施本单位已建或新建信息系统接入共享平台,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在线汇交,并确保信息资源真实、可靠、完整和及时更新,以及所提供的共享信息资源与本单位掌握信息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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