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纪委监委、市法院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建立有关问题线索移送反馈工作机制的暂行办法

市纪委监委、市法院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建立有关问题线索移送反馈工作机制的暂行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在全国开展为期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部署,加强和规范法院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协作配合,进一步深挖涉黑涉恶腐败、黑恶势力“保护伞”,根据《xx市涉黑涉恶线索管理规定(试行)》(x扫黑办〔20xx〕xx号)、《关于加强政法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涉黑涉恶相关线索双向移送工作的通知》(x扫黑办〔20xx〕xx号),现就法院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现的党员干部、监察对象涉黑涉恶腐败和充当“保护伞”问题线索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读职、贪污贿赂等腐败问题线索的移送事项制定本暂行办法。---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一条法院立案部门在案件立案和接待涉诉信访过程中,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xx〕xx号)要求,注意发现党员干部、监察对象涉黑涉恶腐败、“保护伞”的问题线索。第二条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在审理涉黑涉恶刑事案件(含“套路贷”)时,要注意发现涉黑涉恶案件中的腐败、“保护伞”的问题线索。第三条法院民事审判部门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要注意发现案件是否涉嫌“套路贷”情形,特别关注其中是否存在党员干部、监察对象涉黑涉恶腐败、“保护伞”的问题。第四条法院执行部门在办理民事执行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是党员干部、监察对象的,要注意排查是否存在腐败、“保护伞”的问题线索;对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要注意排查是否存在读职、贪污贿赂等腐败问题线索。第五条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受理和转接的信访举报情况进行摸底排查,注意发现本单位党员干警和监察对象涉黑涉恶、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问题线索。第六条法院立案部门、刑事审判部门、民事审判部门、执行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应于发现之日加强信息互通,规范线索处置。《通知》强调,纪检监察机关与各政法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中要协同推进---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互通有无,做到党员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问题应收尽收。对有关涉黑涉恶线索或涉黑涉恶党员干部、黑恶势力“保护伞”、涉黑涉恶案件背后的腐败问题线索,要建立台帐,指定专人负责,并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问题线索移送函》,与有关证据证明材料复印件等一并相互移送,真正做到纪法衔接、同步推进,切实提高扫黑除恶和反腐“拍蝇”的整体性、协同性。问题线索查处结束后,要在3个工作日内将查处情况书面反馈至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线索移送单位,如对处理结果存在异议且难以达成一致意见,须提请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建立协作机制,握指成拳显威力。《通知》明确,该市将建立专题联席会议制度和业务例会制度,分别由市委政法委和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召集,由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政法委等相关部门参加,定期召开会议交流通报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情况,研究分析和协调解决有关扫黑除恶的新情况、新问题,梳理汇总和分解交办问题线索。同时,不定期召开相关临时会议,以协商解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过程中出现的重大、紧急事项。强化问责机制,推动责任落实。《通知》明确,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问题线索快速移送反馈中,实行问题线索---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移送反馈工作责任制。纪检监察机关和政法机关要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负责问题线索移送反馈等具体工作,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出现失密、泄密等问题的一律追责。对纪检监察机关和政法机关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移送问题线索和反馈办理结果,延误案件查处、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通过建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问题线索快速移送反馈机制,不仅便于实现纪检监察机关与政法机关资源共享、无缝对接、应收尽收、快查快处,充分发挥联动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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