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文号)《广东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细则》已经1997年6月1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八届1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盐生产第三章食盐销售第四章食盐的储存和运输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食盐专营管理,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的盐(包括调味盐、强化营养盐)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第三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盐生产、储运和销售活动,均应遵守《食盐专营办法》和本细则。第四条省食盐专卖局是全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食盐专营工作。市、县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食盐专营工作或根据省食盐专卖局的授权管理有关区域的食盐专营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食盐加碘工作的领导,支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食盐市场的管理和食盐加碘工作的组织实施。公安、工商、技术监督、卫生、物价、铁路、交通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食盐专营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食盐专营管理的行为。第二章食盐生产第六条省食盐专卖局根据全省食盐生产的实际情况,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审批。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第七条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生产规模,能生产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的合格食盐。对低产、劣质或经过技改未能达到质量要求的盐田实行停产或转产。省直属盐场的停产、转产工作,由省食盐专卖局负责;其他国有、集体盐场的停产、转产工作,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第八条省食盐专卖局按照国家食盐年度生产计划组织实施。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必须执行国家和省下达的年度生产计划。第九条凡以食盐为载体的添加调味品、营养强化剂进行深加工的项目,必须经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省食盐专卖局批准。进行上述加工项目的企业应当制定产品质量标准,报地级以上市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第十条严禁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第三章食盐销售第十一条国家下达的食盐年度分配调拨计划,由省食盐专卖局负责组织实施。---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二条省食盐专卖局按照国家下达调运外省食盐的计划,负责统一调运外省食盐;各市盐业主管部门按照分配计划,组织调运本省食盐。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调运、购进未经计划分配的食盐。第十三条食盐的批发业务,由各级盐业公司及其委托企业统一经营。食盐批发企业应向管辖该销区的盐业主管部门申领食盐批发许可证,经审核后逐级上报省食盐专卖局审批。第十四条食盐批发企业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第十五条食盐批发企业应当按照省食盐专卖局分配计划购进食盐,委托食盐批发企业应当从指定的盐业部门购进食盐,并在规定的范围内销售。第十六条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用户应当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第十七条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食盐零售企业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户、代销店,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食盐价格。第十八条严禁将下列产品作为食盐销售:(一)液体盐(含天然卤水);(二)工业用盐、农业用盐;(三)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的盐产品;(四)不符合国家食盐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盐产品;(五)其他非食用盐产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上述盐产品加工食品。第十九条全省供应的食盐全部加碘,未经加碘的食盐,不得在市场上销售。第二十条食盐加碘、包装由各级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第二十一条加碘食盐应使用统一的注册商标包装并加贴防伪“碘盐标志”,方可销售。第二十二条严禁非法制售假冒加碘食盐及其注册商标包装和防伪“碘盐标志”。第二十三条从国(境)外进口食盐须经省食盐专卖局同意后,报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第四章食盐的储存和运输第二十四条全省食盐实行产区平衡储备和销区国家储备制度。第二...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举报”。

常见问题具体如下:

1、问:已经付过费的文档可以多次下载吗?

      答:可以。登陆您已经付过费的账号,付过费的文档可以免费进行多次下载。

2、问:已经付过费的文档不知下载到什么地方去了?

     答:电脑端-浏览器下载列表里可以找到;手机端-文件管理或下载里可以找到。

            如以上两种方式都没有找到,请提供您的交易单号或截图及接收文档的邮箱等有效信息,发送到客服邮箱,客服经核实后,会将您已经付过费的文档即时发到您邮箱。

注:微信交易号是以“420000”开头的28位数字;

       支付宝交易号是以“2024XXXX”交易日期开头的28位数字。

客服邮箱:

biganzikefu@outlook.com

所有的文档都被视为“模板”,用于写作参考,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

文档大部份都是可以预览的,笔杆子文库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以及专业性等问题提供审核和保证,请慎重购买;

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依据;

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清楚的或需要我们协助,可以联系客服邮箱:

biganzikefu@outlook.com

常见问题具体如下:

1、问:已经付过费的文档可以多次下载吗?

      答:可以。登陆您已经付过费的账号,付过费的文档可以免费进行多次下载。

2、问:已经付过费的文档不知下载到什么地方去了?

     答:电脑端-浏览器下载列表里可以找到;手机端-文件管理或下载里可以找到。

            如以上两种方式都没有找到,请提供您的交易单号或截图及接收文档的邮箱等有效信息,发送到客服邮箱,客服经核实后,会将您已经付过费的文档即时发到您邮箱。

注:微信交易号是以“420000”开头的28位数字;

       支付宝交易号是以“2024XXXX”交易日期开头的28位数字。

笔杆子文秘
机构认证
内容提供者

为您提供优质文档,供您参考!

确认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