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广州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规范广州市地方标准的制定和管理,依照《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推进广东先进标准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文件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州市地方标准是指用于提高我市公共服务供给水平、质量以及供给能力,培育和规范各类公共服务提供主体,满足公众的有效需求,经相关部门协商一致,并由标准化主管部门发布或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第三条对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缺失或明显不能满足我市需要,而又需要在广州市统一的技术要求,可制定不低于以上标准要求的广州市地方标准,在广州市相关公共服务行业和领域推荐使用,规范相关行业有序发展。第四条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广州市地方标准的立项、审定、编号、发布等工作。我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方标准项目的提出,组织起草单位开展项目的申报、送审、报批等工作,并鼓励本部门各相关单位开展广州市地方标准的制定,推动广州市地方标准的实施。---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五条广州市地方标准应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符合产业政策的要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协调一致。第六条广州市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包括:项目申请、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定、发布。第二章立项与起草第七条本市有关管理部门、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标准化专业学术团体等可根据本办法的要求,提出广州市地方标准项目的申请。第八条申报广州市地方标准应填写《广州市地方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并提交有关项目的目的、意义、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等材料。第九条广州市地方标准应由内容所涉及的主要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提出部门并归口。第十条广州市地方标准采取随时申报项目、定期下达计划的方式,每年申报时间截止到当年的6月30日,重要和亟需的项目另行组织立项评审。申报单位对拟制定的广州市地方标准项目,应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和广州市地方标准等范围内进行查新。第十一条市质监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项目经初审后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对通过论证拟立项的项目在市质---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监局网站上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时间不少于15日,经收集意见综合分析后,确定立项项目。第十二条起草单位应在充分调研、综合分析或试验验证的基础上编写广州市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并广泛征求和采纳相关管理部门、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标准化专业学术团体和专家及用户的意见,形成广州市地方标准的送审稿,向市质监局以书面形式提交组织专家评审会的申请(附件2)。第十三条起草单位应认真撰写编制说明,并作为广州市地方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制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的目的和意义;(二)工作情况介绍;(三)项目涉及技术在广州市的基本情况;(四)广州市地方标准起草过程中的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的确定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五)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及广州市地方标准的关系;(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结果和依据;(七)贯彻广州市地方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八)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第十四条广州市地方标准项目从立项至形成送审稿时间原则不超过2年,广州市地方标准起草过程中如主要技术内容需调整或终止项目时,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说明理由,报提出部门和市质监局批准,方可实施。第三章评审与发布第十五条市质监局应在收到起草单位召开专家评审会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提交审定的答复。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市质监局会同提出部门组织专家对广州市地方标准进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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