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安仁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安文发[2010]20号安仁县文化局关于印发《安仁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乡(镇)文化站、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及县文化局下属各单位:为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促进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弘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5号)、《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05]27号)和《郴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郴文发[2010]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安仁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附:《安仁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与管理暂行办法》二0一0年九月一日安仁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传承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和支持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5号)和《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05]27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县文化局认定的,承担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传承保护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传承人。第三条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与认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批、公布等程序。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一)完整掌握并承续某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或其特殊技能。(二)在一定区域或领域被公认为具有某项目的代表性和影响力。(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四)师承脉络清晰连贯,具有较长的传承经历。(五)申请或推荐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必须是县人民政府已公布的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第五条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由个人自愿向该项目保护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保护单位推荐至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经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组织专家审核、认定同意后上报至县文化局。申请人属县直属单位的,由县直属单位提出推荐名单和推荐意见,报送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第六条申请或推荐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须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民族、学历、工作单位和职业等。(二)申请人个人简历、该项目领域的传承谱系以及学习与实践经历。(三)申请人技艺特点、个人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四)申请人拥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照片、资料的情况。(五)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六)项目保护单位意见、县专家委员会评议意见及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的推荐意见。第七条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根据申请人材料和乡镇文化站或项目保护单位的推荐意见,结合申请项目在全县的分布情况,进行整理分类,组织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保护工作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初审和评议,提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报县文化局。第八条县文化局接到申请材料或推荐名单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第九条县文化局通过媒体对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第十条县文化局根据公示结果,审定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颁发县级非物质文化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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