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北京市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北京市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北京市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年第43号令)(以下简称“国家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5年第31号令)、《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京发改〔2004〕2423号)等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主管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以下简称“国家高技术项目”)。---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三条区县发展改革委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是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协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国家高技术项目的通知,组织辖区内企业的项目申报工作,对项目的建设条件、招标方案等进行初审,审查通过后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对初审结果负责;(二)协助市发展改革委管理国家高技术项目;(三)配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部门进行稽察、审计和检查工作;(四)每年定期将辖区内的国家高技术项目执行情况汇总并报市发展改革委。第四条国家高技术项目通过公开征集方式产生。市发展改革委在本委网站上发布关于组织申报国家高技术项目的通知,并转发国家高技术项目专项公告或通知。第五条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北京市发展改革委有关要求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项目协管部门。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第六条项目协管部门应根据国家和北京市高技术项目管理规定审查项目单位提出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对审查合格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出具初审意见送市发展改革委或市发展改革委授权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授权中介机---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构”)。授权中介机构负责汇总项目协管部门报送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第七条对项目协管部门报送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进行评审或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第八条评审专家名单应严格保密,评审专家在评审之前须签署保密条款和与项目无利益关系的声明及责任书。评审机构应对委托评审的项目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不得事先向评审专家通报被评审项目的情况。评审结论及评分表作为市发展改革委决策参考,须严格保密。评审机构、评审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向他人透露评审情况。第九条市发展改革委按照科学、公平、择优的原则,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及评审机构的评审意见,综合考虑国家及我市有关部门、区县政府的意见,审查、上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第十条授权中介机构负责保管五年内项目征集和评审全过程的所有资料备查。第十一条市发展改革委将推荐项目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核准文件等相关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参加国---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家最终评审。在国家评审过程中,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反馈意见,通知项目单位调整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有重大调整的项目须重新核准。第十二条根据北京市产业政策、区域布局和经济发展需要,对国家给予资金支持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可以按有关规定有选择地、有重点地给予地方政府配套资金支持,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属于无偿补助。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对国家补贴资金及地方政府配套资金要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国家补贴资金及地方政府配套资金;项目协管部门要加强监管,督促项目单位按照批复的使用方向使用国家补贴资金及地方政府配套资金。第十四条国家高技术项目实行项目单位责任制,项目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运营等,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好招标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做好对政府补助资金使用的稽察、检查和审计工作。---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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