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江县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管理办法 绥江农业信息网

绥江县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绥江县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管理,改善产地条件,保障产地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产地,是指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生产的相关区域。本办法所称农产品产地管理,是指农产品产地的土壤、水体和大气环境质量等符合生产质量安全要求的农产品。生产投入品(农药、化肥、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使用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要求。第三条县农业局委托绥江县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负责全县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产地的划分和监督管理。第二章产地环境与监测第四条绥江县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应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编制农产品产地安全状况及发展趋势年度报告,并由县农业局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条在下列地区分别设置国家、省、市级监测点,监控---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农产品产地安全变化动态,指导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和保护工作。(一)工矿企业周边的农产品生产区;(二)污水灌溉区;(三)乡镇级小城镇郊区农产品生产区;(四)重要农产品生产区;(五)其他需要监测的区域。第六条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等技术规范。监测点的设置、变更、撤销应当通过专家论证。第七条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信息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档案。监测档案应当准确记载产地安全变化状况,并长期保存。第三章禁止生产区划定与调整第八条农产品产地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产地安全标准,并导致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划定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由县农业局提出划定禁止生产区的建议,报省、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附具下列材料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一)产地安全监测结果和农产品检测结果;(二)产地安全监测评价报告,包括产地污染原因分析、产地与农产品污染的相关性分析、评价方法与结论等;(三)专家论证报告;(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及相关处理措施的建议。第十条禁止生产区划定后,不得改变耕地、基本农田的性质,不得降低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第十一条在禁止生产区设置标示牌,载明禁止生产区地点四至范围、面积、禁止生产的农产品种类、主要污染物种类、批准单位、立牌日期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毁标示牌。第十二条禁止生产区安全状况改善并符合相关标准的,绥江县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应及时提出调整建议。禁止生产区的调整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执行。禁止生产区调整的,应当变更标示牌内容或者撤除标示牌。第十三条绥江县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应当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与调整结果提交,由县农业局逐级上报农业部备案。第四章产地保护第十四条严格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投入品使用要求对产地进行管理,依法查处违禁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及饲料添---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加剂等农业生产投入品。第十五条配合市场管理部门,采用不定期的方式,对全县的农用物资供应市场进行清理整治,净化农用物资经营市场。第十六条规范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指导农业生产者按操作规程科学、合理进行生产。第十七条加强产地污染修复和治理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工作。第十八条农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经县农业局依法审核后,报有关部门审批。已经建成的企业或者项目污染农产品产地的,应报请县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污染危害。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生产区生产、捕捞、采集禁止的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第二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在农产品产地堆放、贮存、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在农产品产地周围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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